“我對超市的經理說我在超市投了毒也放了炸彈!”剡某在法庭上耷拉著頭低聲說。1月20日,因在超市薯片里投毒,年僅18歲的剡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
16歲時,中學畢業的剡某從陜西省咸陽市來北京打工。因犯搶劫罪被北京豐臺法院判處拘役6個月。2005年1月15日被刑滿釋放。出獄后,剡某在一家餐館做服務生,但微薄的工資不能滿足他的欲望。
一天,剡某在電視上看到有人借投毒敲詐,自己便想效仿“掙”一筆還債。他從一個三輪車車夫那里花50元買了敵敵畏,又從一家診所要了一個針管。2005年10月12日12時,他來到北京六里橋易初蓮花超市,看見扶梯兩側擺放了50多袋薯片,他拿出其中的一袋,將農藥注射到里面。然后把這包薯片放在了最下面。
兩個小時后,剡某給超市打電話,但沒有找到負責人。兩天后,剡某才再次給超市經理打去電話,稱自己向薯片投毒,“我讓他們把薯片撤了,給我2萬元,我就告訴他其他投毒的地方。”剡某在法庭上低下了頭。超市將薯片全部下架后,隨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剡某此后多次和經理討價還價,最后兩人以2000元敲定。超市經理和偽裝成出租司機的警察一起來到萬豐路給剡某送錢。此時,剡某還拿著望遠鏡在馬路的對面遙控“指揮”,讓其將錢放在垃圾桶里。剡某取錢的時候被抓獲。
北京市豐臺法院審理后認為,剡某無視國家法律,投放毒害性物質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應予處罰。但鑒于剡某投放毒害性物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故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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