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9日發布實施《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簡稱《暫行規定》),這是我國首次就事業單位進人問題作出專門規定,事業單位的招聘行為將得到統一規范。《暫行規定》指出,今年起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都要實行公開招聘,招聘計劃要報有關部門備案,招考時對親屬實行回避制度,錄用時要面向社會公開。
按《暫行規定》,事業單位招聘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除參照公務員制度進行管理和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外,均屬于該《暫行規定》的適用范圍,要按照該規定進行公開招考。《暫行規定》明確了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招考原則。
《暫行規定》強調,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或技能條件;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具備崗位所需要的其他條件者均可報名。公開招聘由用人單位采取考試、考核的方法進行。
《暫行規定》還規定了招聘計劃、信息發布與資格審查、備案、回避等制度。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或者人事、財務、紀律檢查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
聘用單位負責人員和招聘工作人員在辦理人員聘用事項時,涉及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也應當回避。
據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可根據《暫行規定》制定本地區的公開招聘辦法。(編輯:盛秀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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