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底工苯中毒兩東家賠18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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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09日 09:02 法制日報 | |||||||||
本報訊 王雄 記者 郭宏鵬 郭某先后在福建省泉州市惠安縣的兩家企業當鞋底工,沒想到卻因此得了“慢性重度苯中毒”的職業病,為此,郭某把兩個東家一起告上法庭。近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郭某獲賠 183335.9元,其中被告惠安縣萬寶皮塑制品廠(下簡稱“萬寶廠”)承擔6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原告醫療費等31835.90元、后續治療費等78165.64元;另一被告郭偉明承擔40%
據了解,1994年4月至2001年1月,郭某在萬寶廠當鞋底工。2001年4月,郭某因身體不適到醫院檢查,被診斷為“紫癜原因待查”。此后,郭某又受郭偉明雇傭,在明仕達鞋廠(未經工商核準登記和辦理衛生許可證)從事鞋底及楦鞋等工種,直到2002年3月才離開該廠。 2002年5月,郭某轉到另一家醫院治療,被診斷為“慢性重度苯中毒”。 2002年6月17日,郭某向惠安縣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以超過仲裁申請期限為由不予受理。郭某隨即向惠安法院起訴,沒想到這官司一打就是三年半,共經歷了一審、二審、重審和再審4次判決。期間,一、二審判決由被告郭偉明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郭偉明不服,申請再審。泉州中院再審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發回重審。惠安法院重審判決由萬寶廠承擔30%的賠償責任,由郭偉明承擔70%的賠償責任。但雙方均不服,又提起上訴。 泉州中院審理認為,郭某所患的“慢性重度苯中毒”與其長期從事鞋底工接觸含苯的膠水有一定的因果關系,而“慢性重度苯中毒”的形成需要一定的過程,因此兩被告應賠償郭某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