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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非法煤礦法律軟肋在哪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08日 09:21 中國消費網

  新聞背景:去年下半年以來,山西打擊非法煤礦進入白熱化階段,炸毀填埋非法礦4800多個,力度之大,前所未有。盡管這樣,非法煤礦仍然得不到根絕。執法人員反映,關鍵在于缺乏打擊非法礦主的適用刑法條例,政府對私開礦主無法定罪判刑,而罰款并不能產生震懾作用,結果是鏟了一茬又長一茬。

  以罰代管———

  非法煤礦久打不絕

  “我7月1日接任代省長,7月2日就收到寧武煤礦爆炸的報告,死亡19人。”山西省省長于幼軍回憶去年剛接任時的情形,頻繁發生的礦難事故引起了這位新省長極大的不安。“調出近年的礦難資料看,70%都是非法煤礦造成的。”于幼軍組織國土、安監部門對全省煤礦進行了一次摸查,發現非法煤礦比合法的還多,非法煤礦有4800個,合法煤礦有4271個,全省煤礦總數逾9000個。“煤礦基數的龐大勢必增加安全管理隱患。”于幼軍說,“假如每個煤礦20年出一起事故,那山西也是天天有事故。”

  非法煤礦危害巨大。非法煤礦不向政府辦理任何手續,偷逃稅款,既導致了煤炭資源的嚴重浪費和過度消耗,也導致植被、水資源和環境的破壞,更成了

礦難的重災區。去年,山西百萬噸死亡率控制在0.9%,僅為全國的1/3,但其中鄉鎮小煤礦和非法煤礦的百萬噸死亡率就高達2%以上。一些非法礦主詭辯,煤礦可拉動當地就業率。而實際情況是,當地人因為知曉其中安全隱患嚴重,大都不進非法煤礦打工;非法煤礦招募的大都是外地人,因為不了解情況受蒙騙,冒險透支體力,最終養富的只是礦主。

  山西年年打擊非法煤礦,年年遭遇死灰復燃。據統計,從1998年至今,山西接連搗毀非法煤礦1萬多個,但受到法辦的非法礦主不到百人,基本都是出了嚴重礦難事故才被處理。多數情況下,非法礦主被罰上幾十萬元,拘留15天就被放了。這樣抓了放、放了再抓,震懾力幾乎為零,根本管不住,因為他一兩天就能賺回罰款。對非法礦主打擊不力成為山西面臨的現實難題。

  法律缺失———

  “以林護礦”露出軟肋

  前不久,記者在山西省河津市看到這樣一幕,當地政府炸毀39個非法煤礦,墊土造地,不種莊稼,卻在坑口周邊栽上碗口粗的柏樹。副市長薛振忠說:“這是防止非法煤礦卷土重來的無奈之舉,以后誰再濫挖,我們就以毀林罪法辦。”記者了解到,由于我國現行刑法中沒有懲治非法礦主的適用條款,抓到尚未發生重特大事故的非法煤礦礦主,最多也只能給予關井、拘留、罰款處理。目前,山西許多地方都流行這種借用森林法保護礦產資源的做法,因為毀林達到一定的立方數,就能對當事人判刑。這種尷尬局面暴露出山西打擊非法煤礦的軟肋。

  缺乏懲治非法礦主的法律依據,山西只能從嚴管住干部。省內各級人民政府建立打擊非法違法煤礦工作目標責任制,嚴格考核,實行“一票否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經上級檢查發現轄區內有非法違法煤礦的,將按照有關規定受到嚴肅處理。各相關部門或機構不按規定履行職責,未及時發現轄區內非法違法煤礦,或者發現后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的,對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不屬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也建議有關機關和部門給予相應處分。一旦發生重特大事故,一切相關責任人均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一個辦法是最大限度組織官方和民間的力量,開展經常性的監管。山西實施嚴格的檢查和責任追究制度,要求各級政府和職能部門加大檢查密度,發現一處,搗毀一處。同時,省政府明確規定,鼓勵群眾舉報非法煤礦,對舉報查證屬實者,獎勵1萬元到5萬元。對非法煤礦,山西有報必查,露頭就打,并抬高出事后的處罰標準,規定每礦死亡1人賠償20萬元,并處以100萬元的罰款,震懾非法礦主。

  種種辦法,猶顯不足。以河津市下化鄉為例,一畝地種糧收100多元,挖一晚上煤就掙3000多元,相當于30畝地種一年。非法礦主們鋌而走險,氣焰囂張,有的大肆行賄,有的用電話恐嚇干部,甚至還有人將棺木送到鄉長門口。河津市一位長期分管煤礦的負責人,就因壓力太大,多次以身體不適為由要求調換工作。

  去年底,山西省安監部門收到舉報電話100多條,被確認屬實的近一半,但大部分舉報者不敢透露自己的姓名地址,無法兌現獎勵。

  健全法律———

  重典打擊刻不容緩

  依法打擊非法煤礦的呼聲在山西越來越高。山西省國土廳廳長張懷文說:“非法煤礦公然盜竊國家資源,是對法律的踐踏和對政府公共職能的挑戰。非法礦主得不到應有的懲處,就很難斬斷他們與當地干部的利益聯系,久而久之,幾千個煤礦背后就會有數萬個干部充當保護傘,惰性越積越大,禍害越來越重。”山西省

人大代表王紀萍說:“人大應盡快出臺操作性強的法規,杜絕非法采礦久打不絕的現象。”山西省政府法制辦的同志也表示,國家在法律上應該有一個更嚴密、更有力打擊的規定。

  眼下,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制定出臺了依法打擊非法采礦的文件,但由于權限所限,不能制定相應法規,打擊力度仍然乏力。同時,由于調查取證費用高、手續繁瑣,地方國土部門也難以承擔,部門執法銜接也不到位。河津市在摧毀某非法煤礦時,拘留了一個礦主,原想依法重處,可公安機關行政拘留不得超過15天,而井下測繪、調查取證、評價報告、做出鑒定,再到公安機關立案,時間將近一個月。最后逮捕申請還沒報批,非法礦主就早不知去向。

  面對混亂的煤炭生產格局,山西省委、省政府提出應健全法律法規,施重典根除非法采煤頑癥。日前,山西省政府已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呼吁盡快出臺相關法律條文。最高人民法院給予積極回應,將于近期做出一個司法解釋,支持依法打擊這些非法礦主。人們期望,這一法規的出臺,能徹底根除山西非法采煤這一盤踞20多年的“毒瘤”。

  法律鏈接

  煤炭法

  第五條國家依法保護煤炭資源,禁止任何亂采、濫挖破壞煤炭資源的行為。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煤炭生產的,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生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強制停產。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編輯:李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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