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長假結束了,用人單位是否兌現勞動者在節日期間的加班工資,又成了大家普遍關心的問題。昨日,長沙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表示,勞動監察機關節后將集中受理此類投訴,對于拒不兌現加班工資的企業,將予以嚴肅查處。
按照1995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的相關規定,春節7天長假中,初一至初三是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向在此期間加班的勞動者支付300%的加班工資;其余4
天為勞動者法定休息日,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而且,加班工資的基數不得低于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
長沙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有關負責人以實例詳細介紹了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比如,某勞動者在春節長假期間加班7天,其與單位簽訂的合同里明確月薪是1000元,那么7天加班工資就是1000元/20.92×3天×300%+1000元/20.92×4天×200%=812.6元。其中,20.92為勞動者每個月的實際工作天數,由[365(全年天數)-10(法定休假日)-104(法定休息日)]/12個月得來。他同時指出,有的單位在計發加班工資時,不按照每月20.92天折算工作日,而是按照每月30天進行折算,即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等于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除以30,再乘以300%,這就使得勞動者的加班工資縮水約1/3,變相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特別指出,有的單位對加班的勞動者均實行調休制,即使在春節3天的法定假日里,也采用事后調休的方式替代加班工資的支付,這是不合法的。因為,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并且不得以調休等方式代替。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提醒,如果勞動者的節日加班工資被克扣,可以撥打0731-4428020投訴。記者 李柯夫 實習生 熊郁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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