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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少女遭遇車禍死亡 “同命不同價”是否被曲解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25日 09:05 中國消費網

  背景事件

  去年12月15日的一場車禍,讓年僅14歲的重慶江北區某中學女生何源和另外兩個同伴離開了人世。一輛大貨車將一三輪車壓在了下面,車上坐著的農村戶口的女孩何源和另外兩個好朋友魯靜瑩和鄧蕎丹被當場軋死。女兒的離去對何青志夫婦的打擊實在是太大了,然而等待他們的卻是喪女之后的又一次沉重打擊。肇事方鋪金公司稱硬算也只能賠償7萬元。原
因是何源的戶口還在江北區的農村。報道立刻引起了當地對“同命不同價、城鄉差別大”的激烈爭論。

  盡管這件事情還在受到各界關注,但何青志的女兒已經離開父母一個月了,這段時間是漫長的,每一分每一秒都讓何青志和妻子諶登蘭過得煎熬。

  一起車禍瞬間將3個少女吞噬,是城鎮戶口的兩名女孩家人得到20萬元賠償,農村戶口的女孩家人得到7萬元的賠償。經過報道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關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也引起了廣泛的爭議,對“同命不同價”的質疑頓起。但本報昨天在核實相關情況時卻發現,最高人民法院同一司法解釋中同時還規定了: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來計算。

  司法解釋已經做了明確的說明,但受害者家屬卻為什么不能按照這一解釋拿到賠償呢?

  ■誰提出的賠償方案

  事發后,肇事方、江北區郭家沱街道、派出所成立了事故善后處理小組,對三女孩的死亡進行調查賠償。三女孩的家人先后和肇事司機掛靠的單位重慶鋪金公路運輸有限公司的代表進行協商賠償。鋪金公司首先和另外兩名受害者家屬進行協商私了,兩家都得到了20萬元多一點的賠償。而來自農村的受害者何源的父親何青志以為自己也會像前兩家一樣,順利地解決女兒死亡的賠償費用,但最后他們只能得到5.07萬元的賠償金。而為何他的女兒死亡只賠償這么點兒呢?

  鋪金公司稱:賠償費用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為賠償標準,何源的死亡只能賠償這么點兒。他們還稱:考慮到何家的具體情況,鋪金公司將賠償金提高到了7萬元。

  事故善后處理小組的工作人員向何青志解釋,賠償的標準是根據2004年度的農村居民平均每人可支配收入進行計算,農村戶口的居民遭遇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按照這個比例進行計算。而城市居民遭遇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則按城市居民平均每人可支配收入來計算。

  事故善后處理小組還給何青志拿出了一份依據,重慶市2004年度城市居民平均每人可支配收入是9221元,農村居民平均每人可支配收入是2535元。這兩個數字再乘以賠償年限20年,就有了20萬元和5萬多元的巨大差距。而這份依據則是參照重慶市范圍內在2005年5月1日到2006年4月30日發生的交通事故執行的。

  ■賠償方案果真符合司法解釋嗎

  何青志心里犯著嘀咕,城市人和農村人都是人,只是戶口的不一樣,而享受的待遇就不一樣了。實際上,何源也是在郭家沱出生的,10多年來都一直和父母在郭家沱生活,學也是在當地上的。除了戶口,她和城里的孩子沒有什么兩樣。

  難道法律上就沒有一條規定來針對這一特殊情況作一個相應的規定嗎?

  何青志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找到了這樣一條規定: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來計算。

  如果按照這條規定來執行的話,何源的死亡賠償金就可以按照郭家沱地區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來計算,但這一想法卻被鋪金公司拒絕了。

  鋪金公司稱何家的想法可以理解,但這條司法解釋并不適用。因為他們是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定的標準進行賠償。

  最終,肇事方一共賠償了8萬元。再加上肇事司機自己出于理解和同情單獨賠償的1萬元,何家一共得到賠償金9萬元。

  ■城鄉人遇車禍有望同等賠償

  本報從當地媒體了解到,受害者并沒有到當地法院起訴,而是選擇了與肇事一方私下解決此事,因此,這樣的賠償結果并不是法律的判決。

  但對于社會上反響強烈的“同命不同價”問題,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戴軍透露,重慶市高院擬于今年出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指導性意見》,在城市有固定工作和穩定收入并達到一定年限的農村居民,其損害賠償標準有望和城鎮居民一致。

  戴軍稱,即將出臺的指導意見中,在城鎮居住一定年限以上、有固定工作和穩定收入的農民居民,其損害賠償標準將可能和城鎮人口相同。“這樣做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證公平。”

  專家觀點

  “同命不同價”是一種誤導

  昨天,記者就三少女命喪車輪獲賠數額相差一倍是否就是“同命不同價”,采訪了我國民法專家、人大法學院教授史際春。

  史教授表示同樣遇難卻獲得不同賠償就因此來判斷“同命不同價”這種結論方式完全是一種誤導。史教授說,首先人的生命和身體是無法用價格標準來衡量的。我們現在所說的賠償并不是人生命的價格而是勞動力的價格。勞動力的價格差別很大,美國一個小女孩被燒死的案子可以賠到40億,就是這個道理。我國有的農村人均年收入只有1000元,在這種生活水平的地區,獲賠5萬元,可能比發達城市獲賠50萬元得到的滿足程度要高,5萬元對于一個貧困家庭的作用可能比50萬元對于一個富裕家庭還大。所有的人身損害包括健康、身體、生命道理是一樣的。史教授還說,按照勞動力價格差異獲得不同賠償是國際通用理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也是參照了這一通用做法。

  記者問史教授,目前我國有一個特殊的情況就是大量外來人口生活在城市,他們的戶口在農村但是生活需要和消費水平很多已經接近城市居民,面對這樣的現實,是否應考慮對這些人員賠償標準參照城市居民的問題?史教授舉例說,同樣是受害者,城市居民供養生活在城市的老人和撫養孩子的需要,遠遠要超過偏遠農村,所以生活需要和消費水平還是有非常大的差別。目前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就是人養活自己以及受害者所供養的人所需要的支出來決定的勞動力的價格。與此可以類比的是航空事故,外國人的賠償標準要高于中國人,也是這個道理。(編輯:盛秀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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