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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人士:理性對待重大疾病險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24日 14:48 中國消費網

  事件回顧

  本報在2006年1月17日刊登了《重大疾病險為何遭遇誠信危機》一文,針對目前一封在網上廣為流傳的“在中國千萬不要買大病保險”的郵件,采訪了北京市保險業協會和相關醫學專家,全面核實和報道了重大疾病險的投保和賠付問題。

  文章刊登后,在讀者中間引起了很大反響。不斷有熱心讀者和保險專業人士來信來電,發表自己對于保險的觀點和看法。本期,我們摘選了保險專業人士譚笑的兩篇文章,一篇是關于疾病險的分析文章,一篇則是對投保人的貼心提示。看了他的文章,相信許多人會受益匪淺。

  我們還將繼續關注

重大疾病險的發展動態,也會關注更多與普通百姓息息相關的保險話題。

  警惕銷售人員的誤導和夸大

  了解保險產品最省事的辦法就是與銷售人員的溝通,如果自己有疑問,銷售人員就可以立即作答,形成互動。而且,相對于不是保險專家的消費者來說,保險銷售人員也算是個保險專家了,他們通常每天都要開一個研討會,研討如何向消費者介紹保險,如何最快地把保險銷售出去。

  從銷售人員嘴里了解保險,除了確切了解交錢、領錢和做適當記錄外,還要就銷售人員所說的保險功能,在保險條款上找到相對應的內容加以確認。因為可能因銷售人員口述的不準確,無意之中個別銷售人員就會擴大或錯誤地闡述了保險功能。

  例如銷售人員說保大病的保險非常好,能保急性肝炎,消費者就要在保險條款上找到保急性肝炎的文字,找出保險條款的具體解釋,看一看條款上所寫的肝炎,是不是銷售人員所說的急性肝炎。

  又如銷售人員說保險的收益是多少多少,消費者就要在保險條款中找到能達到如此收益的相關文字,親眼看到條款的具體論述。

  請注意,關于收益的問題較為復雜。具體的收益,如10萬、20萬的數值,經常需要進行換算才能看出。而有的時候,收益只是可能的收益,在保險條款中不會出現明確的數字,也不可能換算出來。所以,如果具體的收益難以落實到條款上,就只能看一看保險產品簡介。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統一制作的保險產品簡介不但有范例可以明確收益的概念,還有特別的文字用以解釋可能的收益。而且在對可能收益的解釋中,往往會明確說明可能的收益只具有可能性,不是必然的收益,相對比較客觀。

  上述的操作是建立在人們對銷售人員已有一定信任的基礎之上的操作。如果消費者對銷售人員不是僅僅有一定的信任,而是有完全的信任,那么就可以放心地聽對方介紹保險,省略掉某些步驟。例如,至少不必按銷售人員講的內容再找保險條款加以確認等等。

  客觀分析重大疾病險的賠付條件

  有人買重大疾病保險時看得很明白,發現保險公司的所謂重大疾病保險,是只管癌癥、心梗、癱瘓等絕癥的保險,所保的疾病一般人很少能患上,而且誰一旦患上了這些病又幾乎都是馬上走向死亡。于是他們就想:既然一般人幾乎不可能得這些病,得了病又馬上走向死亡,那這保險還有什么意義呢?顯然是保險騙人。

  不可否認,重大疾病保險所保的病,確實是一般人不容易得的病,而且,這些病絕不是一般人理解的肝炎、肺炎等大病,都是很容易置人于死地的非常重癥,但是,這并不等于保險沒有意義,更不等于保險騙人。

  首先,一般人不容易得這些病不是說一般人不會得這些病,一般人還是有患心腦血管病、患癌癥等大病可能的;再者,正是由于一般人患這些重病的機會很少,所以才可能一個人交很少的保險費,就擁有高額的保險保障。

  其次,癌癥、心梗等“絕癥”并不都是不治之癥。在重大疾病保險所保的病種中,以當前的醫療水平而言,有些疾病若發現及時并治療及時,其治療結果就會非常不錯。而剩下的某些疾病才是不治之癥。而且即使這些病是不治之癥,也只是就當前的醫療水平來說是這樣,日后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其中的許多疾病都可能不再是不治之癥。

  再次,即使人們在患重大疾病后沒能得到滿意的治療,被保險人不幸身故,得到保險金也不是沒有意義。因為任何人患病時難免會花去大量的金錢,即使自己不花錢,家人也要掏這份錢。可以想象,沒有人愿意自己走完人生道路的時候再拖累家人,所以,此時保險公司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也就成為了死者對生者最后的慰藉。

  最后,我們來看看重大疾病保險的給付條件。通過給付條件我們會發現,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是以被保險人患病為條件的。也就是說,只要被保險人符合保險公司的基本條件,如在保險期間內,沒有不如實告知等情況,則被保險人一旦患病,保險公司就會立刻給付保險金,并不是非要等被保險人身故才給。

  在被保險人身故前能得到保險金的給付非常有意義,因為在人們患病的時候如果能領到保險金,就等于有人來雪中送炭。雖然有時這生前領取的最后一筆巨額資金可能并無回天之力,但有時也有人因這筆領取的治療費用,就是從“鬼門關”上又走了回來。

  除了上述四方面外,重大疾病還有很多其他的具體意義。總之,重大疾病保險雖然保的是非常之重癥,不是一般的大病,但還是很有意義的,這保險本身,也絕不是騙人。

  主動解決保險員誤導和欺騙行為

  每年3月份前后,人們都能在報紙上看到有關部門整治保險市場的報道,其中,杜絕某些保險從業人員誤導、欺騙消費者的行為又始終是重點工作之一。但是數年下來,保險的重要性雖然逐漸被人們所認識,保險在人們心目中的地位卻從來沒能上升過,而且,甚至有部分的消費者對我國的保險還失去了信心。那么,到底怎樣才能解決某些保險從業人員誤導、欺騙的問題呢?下面,根據我國21世紀初的具體國情,就這個確實需要亟待解決的問題提出一點自己的看法。

  從消費者角度講,人們所能做的主要有兩點。一是呼吁有關部門迅速采取措施制止某些保險從業人員誤導、欺騙的行為,二是積極學習并掌握一定的保險知識。關于呼吁有關部門采取措施的事情自不必多談,人們始終沒有間斷過,所以本書僅從消費者掌握保險知識的角度談一談。

  靠消費者掌握保險專業知識來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是不可能的事情,但是,這不等于以此來減少被誤導、欺騙也不可能,而且,通過消費者掌握保險知識來減少被誤導、欺騙不但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

  其實,保險本身的含義非常明確,無非是大家攢錢幫助少數人,這其中被幫助到的人總是能通過保險“得錢”,幫助了別人的人總是因保險而“捐錢”,保險不過如此而已。然而,由于歷史的原因,目前許多消費者被誤導、欺騙,僅僅就是因為他們連一點點最基礎的保險知識都沒有,如果有的話,他們至少在大方向的問題上不會被某些人牽著鼻子任意擺布。

  另一方面,保險從業人員誤導、欺騙消費者雖然是部分的、是非絕對的普遍現象,但在21世紀初的中國,卻存在著相對普遍的“信用危機”。由于“信用危機”是整個社會的問題,要解決某些保險從業人員誤導、欺騙消費者的問題,需要從多方面入手。但由于大環境的限制,這肯定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所以,消費者如果不想等信用制度建立到能積極有效地制約誤導、欺騙后再買保險,從自身利益考慮,現實的辦法就是最大程度地掌握一定的保險知識,減少自己被誤導、欺騙的機會,在出現問題之后,則是拿起法律的武器,積極維護自己的權益。 (編輯: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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