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遺失遭不明透支 用戶狀告銀行敗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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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17日 14:59 中國消費網 | |||||||||
李先生丟失了一張信用卡,在辦理掛失時,發現卡內有12筆不明透支交易記錄。對此,李先生向發卡銀行提出異議并要求退單。在遭拒絕后,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銀行上海市分行撤銷他所持長城卡內的12筆透支記錄。一審敗訴后,李不服提起上訴。近日,上海市二中院終審判決駁回李先生上訴請求。 持卡人表示非本人簽名
2004年11月25日,李先生忽然發覺自己身邊的一張信用卡不見了,于是向某銀行上海市分行辦理書面掛失,并得知卡內有12筆透支交易記錄,涉及金額2900多元。于是,李向市分行提出要求查看透支交易的詳細記錄,記錄顯示,李遺失的信用卡于2004年11月16、17日在不同的商業場所被消費使用12次,李發現這12筆消費簽購單上的簽名并非他的親筆,且書寫字跡含糊不清。在李提出異議后,市分行按照信用卡退單的有關規定,向相關代辦銀行交涉,而代辦行均表示拒絕退單。為此,李提起訴訟,要求市分行撤銷他所持信用卡內的12筆不明交易記錄。 一審法院駁回了李的上述訴請。李遂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訴。 李先生認為,他所持的信用卡之所以被他人惡意使用,是由于市分行未按信用卡章程的有關規定操作,擅自允許其信用卡在他行的特約商戶使用,且使用時未審核持卡人身份證所致。同時,市分行在未經持卡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持卡人設置密碼的信用卡變更為不設密碼,增加了持卡人的風險,且市分行對特約商戶不規范使用信用卡也未盡監管之責。為此,請求撤銷原判。 銀行稱沒有簽名審核責任 市分行辯稱,發卡行不承擔審核簽名的責任,如果持卡人認為簽名不符,可向相關商戶主張,李先生所稱的12筆交易均發生在掛失之前,按信用卡章程的有關規定,銀行不承擔李的損失。且李所持有的信用卡是準貸記卡,無需密碼即可跨行使用。 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信用卡在商戶消費使用過程中,銀行主要通過電子信息數據進行審核。由于本案爭議的12筆交易記錄均發生在信用卡掛失之前,因此,銀行將卡內交易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以及商戶提供的簽購單作為交易的憑證,并無不當。據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盛秀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