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回應
重大疾病保險(重疾險),是針對某些“重大”的疾病而設計的保險產品。保險合同定義與臨床醫學的理解有所不同。重疾險,并非是包括所有的疾病,而是“重大”疾病。保險合同中重大疾病的定義與臨床醫學的理解是有所不同的。
“重大”主要指影響大,大病保險所承保的必須是真正“重大的”、能夠明顯地影響壽命和生活方式的疾病。這類疾病一旦發生,需要高昂的費用來支持治療,這將對個人和家庭造成非常大的財務影響。而保險金的賠付則可以把這種財務風險降低或消除,從而可以積極有效地進行治療。而一般的小病小災,則可以自行承擔或通過普通的醫療保險進行解決,對個人和家庭的影響不大。這也是為什么在“重大”疾病定義中加入了一些限定條件,甚至除外責任。
重疾險的定價基礎與重大疾病的預期發生率有關,所承保的重大疾病必須有一個合理的存活率,否則,就同一般的死亡保險幾乎沒有區別;因此保險公司的此類保險與所保的重大疾病的人口發病率和死亡率的相關研究數據就有直接關系。重疾險也是針對中國人多發的重大疾病而設,比如大多數重疾產品都包括的癌癥、心臟疾病、中風等等。
而在臨床醫學中,一系列的癥狀和檢查結果如果符合某種疾病的診斷標準就可作出臨床診斷。但是,某種疾病處于不同的階段,其對整個身體的影響可以截然不同。如部分原位癌,雖然也稱為“癌”,但它的治療和預后與其他階段的惡性腫瘤大為不同,大部分均可臨床治愈。重疾險合同中的重大疾病不同于臨床的診斷,必須體現“重大”所在,被保險人因此得到相應的補償才是合理的、公平的、有依據的。這也是部分臨床醫學專家對重大疾病保險產品產生誤解的主要原因。
臨床醫學和保險醫學的側重點有著很大的不同,保險公司的醫學專家在重大疾病發病率、死亡率、疾病預后及轉歸等方面有相當豐富的研究與數據分析,保險公司的產品正是結合臨床及保險醫學而成。(編輯: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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