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記者從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通報會上獲悉:今后對于法院執行案件,只要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就可以變更生效判決書中確定的內容。今年北京法院將出臺一系列措施加大執行案件的“私了”比例。
據市高院執行庭庭長田玉璽介紹,根據我國民訴法等法律、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去年年底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規范民事執行和解的若干規定》。
按照該規定,在執行程序中,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就可以變更法院生效判決書中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數額。一方當事人提出和解方案,經執行法院交由另一方當事人接受的,即視為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后,經執行法院審查確認的,雙方當事人即可以按照執行和解協議執行。
據田庭長介紹,2005年本市民事案件中,有50%的案件由于當事人不能自覺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而被申請強制執行。同時民事案件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往往造成案件雙方對立情緒非常激烈,不利于社會和諧。為了使法院執行收到更好的社會效果,去年開始北京法院嘗試對于有和解條件的案件通過執行和解,解決雙方的對立情緒。目前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等已經建立了專門的執行和解大廳,為當事人提供和解條件。
對于人們所關注的如何避免有些被執行人借執行和解拖延時間、轉移財產的情況,田庭長介紹,在和解協議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現被執行人轉移、隱匿、毀壞財產,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采取控制措施。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當事人申請執行原判決的,法院應當恢復執行。(編輯:盛秀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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