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首次大規模集中整治霸王條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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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13日 09:39 法制日報 | |||||||||
工商機關已開出300份罰單 本報訊 記者姚芃 從2005年12月21日起到2006年2月底,遼寧省工商機關集中開展整治“霸王條款”專項行動。對于整治公告發布10日內拒不改正的相關企業依法進行處罰 ,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經營單位予以曝光并列入企業信用“黑名單”。遼寧省工
據了解,此次專項行動的整治范圍包括,遼寧省大中型商場、商廈、超市、連鎖店;較大的酒店、飯店、賓館;旅行社、旅游中介服務;洗染、娛樂、康樂、照相館等。整治行動要求上述經營單位不得在通知、聲明、店堂告示、宣傳資料、格式合同中有如下14項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格式條款:出店或開包、包裝物缺損概不退貨;買一贈一,贈品不實行“三包”;珠寶商品不退換,金銀飾品、玉器商品不退換不維修;免費泊車,盜損責任自負;旅(顧)客未寄存的貴重物品被盜或丟失,責任自負;租賃期間汽車出現故障,修理費由租車者承擔;因旅游人自身原因,不能隨團出游,旅游團費一律不退;最終解釋權歸本單位所有等。 遼寧省工商局合同處處長張鈞介紹說,自省屬各級工商機關發布公告之日起,經營者必須自行改正相關“霸王條款”,并向當地工商機關匯報情況,各級工商機關做好備案后可免于檢查。 工商機關在檢查中發現違法格式條款的,要責令相關企業進行改正,督促其自覺撤銷違法格式條款。對于公告發布之日起10日后逾期拒不改正、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各級工商機關可對有關企業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工商機關在責令制定“霸王條款”的相關企業進行改正的同時,將在市場主體信用監管信息中予以記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