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大征詢意見 城管“抄攤”執法或受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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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12日 09:03 中國消費網 | |||||||||
今后城管部門能否“抄攤”、強行進入住宅和限制人身自由能否算做強制執行范圍、政府權力與個人權利如何協調……昨天,受全國人大委托,北京市人大法制辦就行政強制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征求各界意見,來自北京一線執法部門代表和法律界專家的觀點不盡相同,甚至各執一詞。 北京市人大法制辦公室副主任張引介紹,各政府部門代表和法律專家的意見整理后
聲音 城管:“抄攤”不是扣押是取證 此前,媒體紛紛熱炒“城管不能再當街抄攤兒”,這句話的來源是草案中“在市容監管中行政機關不得扣押經營者經營的商品”。 對此,城管部門的負責人昨天澄清,城管從來沒有扣押,“抄攤兒”是為了登記儲存,這是一種取證手段。“把這些物品作為證據,并告訴攤主,在7天之內來執法機關協助調查后,可以取回物品。”這位負責人解釋,登記保存物品的結果是沒收或者返還物主,而作為行政強制手段,扣押的物品是可以由政府機關進行拍賣。 觀點 法律專家:強制應可斷水斷電公民責任也應寫入法律 “現有草案‘治亂’不‘治軟’”。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認為,草案應該規定公民拒不執行行政決定的法律責任以及制裁措施。 斷水斷電應成強制手段 草案中禁止行政機關以“斷水、斷電、斷能源”迫使當事人履行行政義務。但余凌云提出,對于建筑行業等從事大型施工的行業,這是有效的行政強制手段,應該予以保留。 有些強制措施無須報批 “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草案中的規定直接對交管部門提出“挑戰”:扣駕照也要向領導請示?此外,交管部門還提出“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的規定不符合實際情況。因此,交管部門建議刪去這兩款。 “和解”可能滋生隨意執法 草案中規定“行政機關可以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北京市工商局負責人的觀點得到政府機關官員和法律專家的普遍認同:這樣的條款可能會滋生執法的隨意性,應該刪去。 爭論 政府部門是否享有設定權草案條款: “行政強制由法律設定”、“已經制定了法律,但法律中沒有設定行政強制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增設行政強制。” 目前,北京行政機關部分現行的強制執行部分依據地方法規或部門規章,根據草案,行政強制只能由“國家大法”確定,就意味著諸如黑車、非法小公共等現行強制管理手段都將是違法行為。 反對方:國家大法規定相對寬泛 政府部門的代表提出,國家大法的規定相對寬泛,不能覆蓋到非法運營的出租車、小公共等社會頑疾,只有靠地方法規或者部門規章加以管理。公安部門的負責人則認為,每個具有行政決定權的政府部門都應該有行政強制權,但應以人身自由為限,由于屢屢發生暴力抗法、行兇事件,公安機關有權限制人身自由,但其他機關不享有該權力。支持方:自己執行,權力空間太大 “下放設定權就等于政府部門定規矩自己執行,權力空間太大。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執行應該分離。”法律專家們提出了截然不同的觀點。北京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則認為,不同地區設定不同強制規定體系既不公平也給法律執行留了“空子”,如果上海和北京設定兩套不同的規定,投資者可能就裹足不前了。 強制執行是否都要經法院草案條款: “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執行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該條款通過,大量的行政強制都要就經過法院審核實施,無疑對法院系統的辦事效率和執法力量提出挑戰。 反對方:法院執法力量不夠 北京市公安局的代表開篇就提出,法院的執法力量遠遠不夠。來自城管部門的統計,一年中僅小廣告案件就有十余萬起,而北京具有行政處罰權的政府部門就有57個。如果十分之一的案件需要申請行政強制,數量也是相當驚人的。北京市工商局法制處負責人則提出,根據草案,滿行政復議期后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期間起碼有90天的延遲,違法小廣告的拆除等工作根本等不起。 支持方:利于保障公民權益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律系教授余凌云支持將是否決定采取行政強制的審核權固定在法院,這樣有利于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但考慮到執法效力,余教授建議法院審核后,由行政機關具體實施。 行政強制能否限制人身自由草案條款: “行政強制措施的方式包括對人身自由的暫時性限定;強行進入住宅。”“進入公民住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出示縣級以上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書。” 反對方:“太危險,應該慎重”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主任吳革認為,不能把人身自由和住宅“拉”進行政強制,“太危險,應該慎重”代表了專家們的共同觀點。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代表提出應該把這兩條規定再加以細化。 支持方:“手續辦下來,人早逃了” 北京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應該有此類行政強制,但“縣級以上的行政決定書”不符合實際,“手續辦下來,嫌疑人早就逃了,證據也銷毀了”。此外,對“暫時性”應該有細化規定。 (編輯:譚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