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市民姜先生在燃放煙花爆竹被炸身亡,煙花銷售單位北京龍城麗宮國際酒店為此賠償姜先生家屬近160萬元。該酒店以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為由,將涉案產品的生產商和銷售商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賠償各項損失163萬余元。昨日記者得到消息,昌平法院回龍觀法庭已受理該案。
北京龍城麗宮國際酒店訴稱,2004年1月,酒店經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批準為200
4年春節期間的煙花爆竹燃放點,并從北京市煙花鞭炮有限公司采購了江西李渡煙花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煙花爆竹產品。2004年1月21日晚,姜先生在燃放從該酒店購買的煙花爆竹時被炸身亡。北京市第一人民中級法院以涉案產品無中文說明,無法保證消費者安全實用為由,判令酒店賠償姜先生親屬159萬余元。
龍城麗宮國際酒店認為,由江西李渡煙花集團有限公司生產、北京市煙花鞭炮有限公司銷售的涉案煙花,沒有中文使用說明,屬不合格產品,且不合格產品造成他人人身傷亡,給酒店造成損失,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二被告應承擔連帶責任,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63萬余元。
北京市煙花鞭炮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表示,公司只是負責將生產商生產的煙花存放在倉庫中,并沒有進行銷售。該酒店所購買的煙花爆竹,是與生產商駐京辦事處的人員直接聯系,后從公司倉庫提貨,公司從未直接銷售涉案煙花。(編輯:盛秀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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