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新《證券法》的實施,作為重要配套措施之一證監會日前發布并生效了《中國證監會凍結、查封實施辦法》,落實了新法賦予其的準司法權。
這份由證監會主席尚福林簽署的2005年第28號主席令的文件的實施,意味著今后證監會案件調查部門、案件審理部門及派出機構在對證券違法案件進行調查、審理或者執行時,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直接采取實施凍結、查封措施。而此前證監會無上述直接權力,必
要時只能向司法機關申請凍結。
在新頒布的《證券法》在第168條中明確規定,證監會可以凍結或者查封有關當事人的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及重要證據,同時明確了證監會行使此項權力的相關程序。
《辦法》規定“凍結、查封”對象主要包括涉案當事人資金賬戶和銀行賬戶、有價證券,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以及對案件調查有重大影響、對案件定性有關鍵作用、不可替代或者具有惟一性的重要證據。
《辦法》指出,凍結、查封的期限為六個月,因特殊原因需要還可以延長。此外,《辦法》還就設置六大救濟措施、解除凍結以及當事申請行政復議等作出了詳細規定。
對此證監會方面表示,此《辦法》的核心內容主要是解決誰申請、誰審查、誰決定、誰執行、誰監督的問題,嚴格規定證券監管機關凍結、查封和限制證券買賣的實施步驟,保障執法過程的規范化,提高相關措施的實施效率。(編輯: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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