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邱偉 通訊員 龐子文) 每張火車票上都有一行“3日內到有效”的小字,北京律師胡鳳濱憑著自己對這行字的理解,在誤了火車后于次日到火車站改乘其他車次,結果被告知車票已作廢。胡鳳濱為此將北京鐵路局告上法庭,要求返還他購買火車票的價款263元。北京鐵路運輸法院近日已受理了這起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今年12月10日胡鳳濱買了張北京至吉林的火車票,后來他要改乘次日火車。因為車票
上注有“3日內到有效”的字樣,胡鳳濱認為車票第二天使用仍應當有效,就準備次日辦理車票改簽手續?傻诙焖奖本┱巨k理車票改簽手續時,工作人員說票已作廢,不能辦理改簽證手續,因為車票上已標明“限乘當日當次車”。胡鳳濱只得又花了263元買了張火車票,并乘車到達了吉林。
胡鳳濱認為,根據《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北京至吉林的車票有效期應當為4日,車票上注明的“3日內到有效”與該規定相抵觸,鐵路局應當為他辦理改簽手續,不應認定車票作廢;由于原告未乘坐第一次購票的火車,列車開出后鐵路局在未返還原告價款的情況下再次將該座位賣出屬于不當得利,應當返還給原告;車票上注明的“限乘當日當次車”與“本票3日內到有效”相互矛盾。
記者就此問題咨詢了鐵路方面,工作人員解釋說,票面上的注釋并不矛盾,而且合理合法!跋蕹水斎债敶诬嚒笔侵赋丝驮谑及l站必須乘當日當次車出發,而“本票3日內到有效”是指從始發站出發后3天內可以在中途下車、轉車,換乘時憑車票在車站辦理改簽證手續,但到達票面上標明目的地的時間總計不能超過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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