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許凱 發自上海
12月27日,上海消費者朱燕翎再次遭受“挫敗”:虹口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其敗訴。這是自2003年4月她狀告雀巢侵犯知情權以來,所遭遇的第二次挫敗。
頭次挫敗發生在2004年10月25日。這天,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維持上
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駁回了朱燕翎的訴訟請求。
2003年3月,朱燕翎購買雀巢公司生產的雀巢巧伴伴一袋后,從媒體得知其含有轉基因原料。這年4月,她正式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其雀巢公司侵犯其知情權。法庭委托上海市農科院生物技術研究中心檢測,第一次檢測含有轉基因成分,雀巢表示反對。隨后,該機構應法庭要求再次檢測,結果不含轉基因。同年12月,上海市虹口區法院受理了朱燕翎的第二次訴訟。
2005年12月12日,虹口區法院正式開庭審理此案。在法庭上,雙方就檢測標準等展開爭論。此前,虹口區法院應原被告要求,請中國檢科院動植物檢疫實驗所對產品進行檢測,鑒定結果認為該產品不含有轉基因成分。
對中國檢科院的檢驗結果,原告方并不認同。據原告代理律師、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吳冬表示,由于國內檢測標準比較落后,應該采納國外先進的檢測標準。為此,他們委托德國基因時代檢測實驗室的檢測結果顯示,本案同一批次同一生產日期生產的“雀巢巧伴伴”檢測結果含有轉基因成分。
吳冬還帶來了國家環?偩帜暇┉h境科學研究所研究員、中央民族大學教授薛達元和基因時代檢測實驗室中國區業務總監吳章祝的專家意見書,并援引國際條約《卡塔赫那生物安全議定書》在轉基因生物標識方面的若干規定。很顯然,法庭對此并未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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