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制定的行政強制法草案日前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草案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應當事先進行督促催告,強制拆除違章建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信春鷹在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作行政強制法草案的說明時表示,行政強制制度涉及行政管理的效率,也涉及對公民的人
身權和財產權的處分或者限制。目前,由于沒有統一的法律規范,一些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既存在對某些嚴重違法行為因為缺少強制手段處理不力的情況,也存在行政強制手段濫用的情況。
行政強制法草案規定了實施強制應當遵循的原則包括:法定原則、適當原則、不得濫用原則、和解原則。同時強調,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實施強制執行,應當事先進行督促催告;實施行政強制必須嚴格依法進行,文明執法。
草案規定:對違章建筑、違法建設的設施、違法設立的標示牌等需要強制拆除的,必須遵守下列程序:(一)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由當事人自行拆除;(二)當事人無能力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其他組織代履行;(三)當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草案共分七章七十七條,包括總則、行政強制的方式和設定、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序、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律責任和附則。(編輯:石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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