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公司虛假宣傳 收藏者狀告拍賣公司要求退貨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6日 23:35 北京晚報 | |||||||||
本報訊 (記者 張蕾) 競拍時拍賣公司稱陳先生在拍賣會上購買的吳作人的畫作《玄鵠》曾刊載在1985年的《富春江畫報》雜志上,但是購買后陳先生經核查發現,該期雜志上并不存在這幅作品,而拍賣公司給他提供的雜志系假冒。向拍賣公司要求退畫遭到拒絕后,陳先生將北京東正拍賣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請求判令其賠償畫作價款13萬元以及拍賣傭金1.1萬余元。今天上午,西城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今天上午9點,陳先生帶著他所拍下的《玄鵠》走上法庭。陳先生說,東正拍賣公司在對該畫所作的介紹中特別說明,該畫曾發表于1985年第3期《富春江畫報》封二上。由于那時候國內還沒有人造假,而且作者本人尚在人世,這些理所當然的證明這幅畫肯定是真的,所以他當即決定購買此畫。但是經他從國家圖書館核實,事實證明那期雜志上根本就沒有刊載過此幅作品,而拍賣公司之后提供的該期雜志是假冒的。“收藏界都知道,如果一個畫作被發表或著錄過,那么價值會翻一倍。”陳先生在法庭上向法官解釋道。 由于涉及到財務票據的兩份重要證據被拿到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所以一開始東正拍賣公司提出了延期開庭的申請,但是遭到陳先生代理律師的反對。東正拍賣公司的代理人承認陳先生確實拍走了《玄鵠》,但是他們表示,根據法律和拍賣規則的規定,對于拍賣品的瑕疵他們不承擔責任,而應該由委托人來承擔。由于該雜志是委托人提供的,他們無法核實雜志是真是假。而且在拍賣規則中,應該由競拍人自己來審查核實拍賣品的真實性,而拍賣公司則“瑕疵免責”。 對于拍賣公司的解釋,陳先生的代理人表示,拍賣公司對相關資料應有審核的義務,沒有審核是拍賣公司的過錯,所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庭審過程中,雙方都沒就畫作本身的真實性進行爭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