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將2005年的中國銀行業繪成一幅清明上河圖,張擇端著墨最重的一筆,必然會是戰略投資者的引進。
這一年,美國銀行、蘇格蘭皇家銀行、高盛集團等聲名赫赫的國際大機構相繼進入建設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的股東名單,交通銀行、建設銀行則在香港股市成功登陸。與此同時,匯金在淡馬錫入股中行事件上的徘徊、“銀行賤賣論”的泛起,又給整個進程增
添了諸多不平靜的因素。
身為監管者的銀監會,也同時承受著喝彩與質疑。他們一面進行監管創新,引導商業銀行夯實資本,準確分類,增提撥備,推行風險資本監管;另一面,在疾風驟雨般的國有銀行改制過程中,銀監會同樣在逐步摸索,并承受著成敗考驗和輿論的壓力。
12月22日,銀監會主席劉明康接受了本報記者的書面采訪。
不是“引資”而是“引智”
《21世紀》:2005年中國銀行業發生了實質性的轉變,表現之一就是引入戰略投資者,進行了股權多元化,成為迄今為止中國歷史上出售銀行股權最多的年頭。為什么要選擇這樣的改革路徑?
劉明康:今年中國銀行業加快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力度是比較大的,到目前為止,共有22家境外金融機構和國家電網、上海寶鋼、長江電力等中資企業作為戰略投資人入股了17家中國的商業銀行,投資總額超過了126億美元,建行與交行還通過海外上市補充了113.6億美元的資本金。
引進境內外戰略投資者,主要想解決制約銀行業發展的體制和機制問題,改變以往國有銀行產權結構上國有獨資的單一性,使股權結構實現多元化。即商業銀行既有國家股,也有境內外機構投資人入股,上市后還有社會公眾持股,有利于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和企業文化的轉變。
這樣做的好處是什么呢?投資主體和利益主體多元化之后,國家財政就不可能再為商業銀行的經營虧損“埋單”,否則就有悖于市場公平競爭的原則。基于這種政策理念,引進戰略投資者的政策設計和目標導向就不是為了“引資”而是“引智”。也就是說,銀行不應該迫于資本充足率達標壓力而“引資”,而是要引進國際發達市場的銀行先進服務理念、管理經驗以及產品開發與維護的技術,迅速提升核心競爭能力。
《21世紀》:淡馬錫對中國銀行的投資出現了反復,這是不是因為淡馬錫被認為是財務投資者且在中國金融業有大量投資所致?銀監會對這項交易態度如何?
劉明康:我們對任何戰略投資人的審查都是本著“五個標準”去把握的:一是投資所占股比不低于5%;二是長期合作的原則,股權持有期三年以上;三是參與管理的原則,要派出董事和派駐高管人員;四是要重實效,因此要求戰略投資人本身具備豐富的銀行管理經驗和技術,以實施具體合作項目;五是有商業銀行背景的戰略投資者入股中資銀行不得超過兩家,避免市場壟斷和利益沖突。
至于中國的商業銀行選擇誰做戰略投資伙伴,用什么價格來讓出它的股權,這些都是本著商業和雙方自愿、協商一致,談判達成一致的原則來進行。在總原則下,中資銀行對于戰略投資者有各自不同的需求,合適的戰略投資者只能是針對每一個銀行的具體情況量身定做。
目前,中行已與蘇格蘭皇家銀行等機構簽署了戰略投資協議,尚未報批。中行與淡馬錫的討論也在積極進行中。
《21世紀》:對于建行在香港上市的價格,市場普遍爭議較大。有人認為,該股因定價過高導致后市連日走低。
劉明康:建行這次上市發行工作十分成功,是2001年以來全球最大規模的首次發行,更是迄今為止中國企業規模最大的首次發行。此次發行每股2.35港元,市凈率1.96倍,處于近年來大型國企境外上市定價的較高水平。它上市后的市凈率達到了香港大型上市銀行的交易價格水平,后市表現總體不錯,在整個市場表現不太好的情況下,交投十分活躍,股價穩中有升,并加入了MSCI指數。
國際市場上發行價格的確定是一個市場行為。建行上市獲得的良好價格,說明境外投資者看好中國的經濟、市場和投資環境,對正在進行的國有商業銀行股改抱有信心;境外投資者對建行在公司治理、風險控制、財務管理方面發生的積極變化,也是認可的。
國家不會再度“輸血”
《21世紀》:現在四大行里只有農業銀行還沒有開始股份制改革,農行的資產狀況不及其他三家銀行,可能是最困難的,它的改制與工、中、建三行將有哪些不同?
劉明康:作為四大行之一,農行與改制前的工、中、建在體制機制上有共同之處,因此,它改制的基本任務也會與工、中、建三行一致,即先要進行財務重組,消化歷史包袱,再進行公司治理機制改革,步入良性發展軌道,即通常我們所講的治標與治本要結合。
當然,按照“一行一策”的改革策略,農行將根據自身實際來推進改革,特別是要結合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總體方案來綜合考慮。所以,情況要稍復雜一些,具體方案的產生還需要一段時間。
《21世紀》:1997年為四大行剝離不良資產時,就有人稱之為“最后的晚餐”;近兩年國家又注入巨資為國有銀行改革埋單,有人稱之為“宵夜”。你如何看待政府剝離行為引發的道德風險?
劉明康:這次的注資與以往歷次改革的根本區別是,旨在建立完善國有銀行法人治理,在體制和機制上進行創新,最終目的是要“花錢買機制”。
正如大家所看到的,我們為了鞏固改革成果,及時設置了明確的七項標桿和十項具體指引,還厘定了具體的時間表,安排了逐年的嚴格評價制度。同時,針對剝離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去年8月,銀監會等三部委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剝離過程中責任追究工作的通知》。今年,我們又和財政部、人民銀行聯合下發了《關于國有商業銀行第二次剝離不良貸款整改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同時對中、建、交三行2004年剝離的不良貸款進行了現場檢查,2006年我們還要對工行二次剝離的不良貸款進行檢查。
在改制、引入戰略投資者和上市之后,國有商業銀行從國有獨資公司轉變為公眾公司,切斷了國家動用財政和外匯儲備對已股改的國有商業銀行進行不斷“輸血”的渠道。因此,這次改革,就是要從制度上切斷國家的“輸血”機制,建立和完善自身“造血”機制。可以說,股權多元化不僅從體制上消除了商業銀行指望國家救助的道德風險,而且在法理上排除了國家再度“輸血”的可能,高標準的監管問責制也才能夠實施。這也使此次注資真正成為“背水一戰”前的“最后晚餐”。
《21世紀》:引入戰略投資人恐怕還不能馬上就使國有商業銀行真正“脫胎換骨”,作為一個監管者,你認為應怎樣引導他們完成更深層次的一些改革?
劉明康:引入戰略投資者只是改革過程中的一步,所起的作用也只是鞏固財務重組及改革的成果,促進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機制和思想的轉變。國有商業銀行的改革成效究竟怎樣,還要靠內因,要從他們自身的經營績效、資產質量、審慎經營水平來衡量。具體來說就是根據總資產凈回報率(ROA)、股本凈回報率(ROE)、成本收入比以及不良貸款比率、資本充足率等指標來具體驗證、檢測。戰略投資者和上市都不能自動保證銀行的競爭力增長,這些階段性工作只是激發了新起點,走上了萬里長征的第一步。
股改過程中,公司治理改革是我們重點關注的一個問題。銀監會曾經在2004年初發布《中國銀監會關于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公司治理改革與監管指引》,給他們制定了相應的考核標準,這對所有銀行的改革都具有指導意義。現在我們正著手對《指引》作進一步完善。
目前,中、建、工三家銀行公司治理改革取得了階段性進展。中、建兩行已建立了相對規范的公司治理架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與高級管理層之間獨立運作、有效制約的機制已初步形成;兩行在國際知名的財務顧問、管理咨詢公司和法律顧問等中介機構的協助下,制定發展戰略,完善各項內部管理改革方案,各項改革已全面展開。比如說,建行是最早引進EVA來改革內部業績評價辦法的銀行,下一年他們還會進一步借鑒BOA戰略事業部制建設的經驗,完善BOA和RAROC評價方法。
中資銀行競爭力何在?
《21世紀》:在WTO后過渡期,中資銀行的競爭壓力更加緊迫,不少人對中資銀行的競爭力持懷疑的態度。客觀地說,中資銀行的競爭力究竟如何?
劉明康:到今年10月末,有40個國家和地區的173家銀行在華23個城市開設了238家代表處;有20個國家和地區的71家外國銀行在華23個城市設立了238家營業性機構。在華外資銀行總資產為已近7000億人民幣(850億美元),占市場2%左右。
客觀上講,中資銀行的優勢主要是擁有覆蓋面較廣的營業網絡,并且由于歷史文化背景的原因,在與中資客戶建立長期關系、溝通和了解以及營銷方面占有較大的優勢。但與外資銀行的產品和服務相比,尤其是在人才和信息技術方面,差距還不小。
《21世紀》:引進戰略投資人實際上也是向外資逐步敞開大門的一種方式,或者說,這是一種合作與競爭的悖論關系。如何處理兩者之間的關系,以避免本國銀行業受到過度沖擊?
劉明康:我們在引入戰略投資人的五項原則中規定——有商業銀行背景的戰略投資者入股中資銀行不得超過兩家,就是考慮到要避免市場壟斷和利益沖突。當然,這還不是全部。
影響中國銀行業競爭力的一個很大的障礙是,在很多非利息收入業務(中間業務)的市場拓展有限,對利差收入的依賴性較大。我們從國際上一些銀行的發展歷史可以看出,非利息收入同銀行的優秀程度和發展水平呈正相關關系,發展水平越高的銀行,非利息收入占比越高。
過去的十年間,四大行境內機構中間業務收入由69億元增加到424億元,十年間增長了6倍。今年前三季度,主要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入415元,比去年同期增長27%。但是,時間的短促使得中間業務收入對銀行的整體盈利貢獻度還十分有限,在業務品種、服務手段、人才方面還有較大的改進空間。這方面應向富有經驗的銀行,如外資銀行學習和合作,通過合作實現互利雙贏。
不久前,銀監會剛成立了創新業務監管協作部,今后會為銀行中間業務的發展提供一些組織保障,健全政策法規體系,使中間業務真正成為銀行業提高綜合競爭力的推動力。
《21世紀》:許多實力卓著的國際金融機構都是混業金融控股集團,我們的商業銀行未來可否在混業經營方面有所突破,以提升綜合競爭力?
劉明康:我們的立法機構和有關部門早已意識到,商業銀行業務多元化和金融綜合經營是國際金融業發展的一個趨勢。全國人大在2003年修改《商業銀行法》、今年10月修改《證券法》時,都為金融綜合經營預留了法律空間。實踐中,我們已經有囊括銀行、保險公司的綜合經營方式,也有集團公司下分設銀行、保險、證券公司的綜合經營方式,今后業務多元化和收益多元化還會更加深入。(編輯: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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