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俞小姐和比自己大17歲的諸先生登記結婚。可一個月后,兩人閃電離婚,諸先生持俞小姐書寫的借9萬美元的借條一張,起訴到法院要求予以歸還,而俞小姐認為這筆錢是贈予性質。近日,靜安法院支持了諸先生的訴請。
去年6月28日,來自南方的諸先生和俞小姐辦理了結婚登記。豈料,他們的婚姻關系僅僅維持了一個月,雙方均感到不能再一起繼續生活下去了。同年7月末,雙方在民政局協議
離婚。今年6月末,諸先生持俞小姐書寫的借9萬美元的借條一張,起訴到法院要求予以歸還。據諸先生說,這是在去年6月28日結婚當日由俞小姐親筆所寫,事后曾多次催討未成,故起訴到法院,并申請法院凍結了俞小姐銀行內的9萬美元存款。
法院獲悉,開設注冊資金達150多萬美元裝飾公司的諸先生,與俞小姐有過短暫的婚姻關系,在結婚的那天,諸先生給了俞小姐13萬美元,其中9萬美元由俞小姐書寫了借條。
對于這9萬美元,20多歲的俞小姐卻另有一說:與比自己大17歲的諸先生結婚,對方離過婚又有小孩,特別是諸先生經常出國做生意,為保障自己今后的生活,結婚時丈夫給了自己一筆錢。這是當初的結婚條件之一。她認為這9萬美元是贈與性質,而不是借款,系爭的9萬美元借條,是離婚時對方逼著自己所寫的。還稱當初的離婚協議書上寫明雙方無債權債務。
諸先生的律師則稱,“自愿離婚協議書”中的“雙方無債務”是指夫妻間對外的債務,而不是指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
法院認為,俞小姐收取諸先生13萬美元,雙方沒有異議,其中4萬美元系贈與,9萬美元則由雙方確定為借款。俞小姐認為該款為結婚而贈與的,借條是受威脅所寫,卻未向法院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另雙方雖在離婚協議中表示無債權債務,但事實上俞小姐出具借條后,并沒有將借款予以歸還,遂法院作出由俞小姐還債的判決。
□焦曉虹 通訊員 李鴻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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