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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開審一國家賠償案 交警部門被索賠376萬元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1日 09:46 法制日報

  本報訊 丁觀有 記者 馬志恒 

    12月13日,云南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國家賠償案,包括5名緬甸籍華僑在內的10名原告人因為在一起警察參與的詐騙案中被騙400余萬元,最終將兩名警察所在的交警部門告上法庭,索賠376萬元。在此之前,參與詐騙的兩名警察已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2003年5月至2004年2月間,云南省德宏州無業人員侯衛民對外發布消息,稱交警隊有一批查扣的罰沒、走私、套牌車輛由德宏州交警支隊法制科對外出售,自己可以幫忙聯系并將無手續的車輛上牌。同時,德宏州潞西市交警大隊財務科民警石華山也聲稱有罰沒車輛出售。

  之后,德宏州居民楊永明、緬甸籍在德宏經商的華人明景旺等10余人先后在兩人帶領下,分別到交警隊大院看車并到石華山所在的交警大隊財務室繳納購車款400余萬元。

  另外,為騙取受害人的信任,兩人還分別向受害人出示了蓋有“德宏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法制宣傳科”公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解除查封扣押決定書》和《外籍車輛準辦通知》等法律文書,并在各受害人繳納購車款后出具了蓋有上述公章和“潞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二中隊”印章的收款收據,以證明整個出售罰沒車輛合法。

  但在之后的近一年時間,受害人多次找石華山和交警支隊法制宣傳科科長張艾虎,兩人均以各種理由推托,受害人直到最后也沒有拿到“交警出售的罰沒車輛”。

  2004年3月,德宏州檢察院介入偵查后,將石華山、張艾虎和侯衛民抓獲。德宏州司法部門后來認定:商人侯衛民以交警低價處理罰沒車為由讓石華山幫忙收款。

  對蓋在《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上的公章,司法部門認定:張艾虎在2003年6月稱自己管理的公章“遺失”,并報告了支隊領導,但張艾虎在未將公章遺失情況登報作廢的情況下,私自刻了一枚公章,后來,張艾虎在發現“遺失”的公章被蓋在偽造的法律文書上時,沒有及時處理,導致公章被侯衛民非法使用,并造成受害人400余萬元的損失。

  另外,檢察機關還查明,張艾虎在此期間曾經收受侯衛民的賄賂7萬余元。而那枚“遺失”的公章,也在2004年案發后被檢察機關在張艾虎家中搜出。

  據此,2005年5月,法院先后以石華山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張艾虎犯玩忽職守和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侯衛民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案發后,部分受害人追回了自己的部分損失,而受騙的楊永明、明景旺等10人繳納的近400余萬元沒有追回。楊永明等人認為:自己的錢是交到了交警部門,應該由交警部門來承擔賠償責任。

  在向德宏州公安局交警支隊申請行政賠償無果后,2004年10月,楊永明等10人一紙訴狀將德宏州公安局交警支隊告上法庭。同年11月,德宏州中級人民法院以“該案涉刑事犯罪,不屬行政案件管轄”,駁回了10名購車人的訴訟。10名原告提出上訴后,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應該立案,并同時指定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2005年12月13日上午,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開庭審理該案。原、被告雙方就兩犯罪警察的行為是不是個人行為,交警部門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等問題展開了辯論。原告方認為,石華山作為交警部門財務人員,對外收取購車款且出具了蓋有公章的收據,其收錢行為和其職務有直接的關聯性,應認定為職務行為。

  被告交警部門認為,張艾虎和石華山受詐騙犯罪分子的利用,私自做出和自己職責相反的行為,應認定為個人行為。而且,對侯衛民的判決第二項載明:“贓款予以追繳,返還被害人”。贓款最后都被侯衛明拿走并占有,應該由侯衛民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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