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麗園小區:狀告物業亂收費 業委會反敗為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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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0日 10:11 中國消費網 | |||||||||
北京市海淀區美麗園小區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的官司從年初打到了年底,終于“反敗為勝”,一中院終審判決明確了小區保安、保潔、垃圾清運費等各項收費標準,同時判決物業公司在判決生效10日內,將電梯廣告位的租賃收益18萬元、公廁用房供暖費和物業管理費3533.76元返還給美麗園小區業主委員會。 狀告物業一審敗訴
今年3月,美麗園小區業主委員會因物業收費問題起訴至法院,稱負責其小區的鴻銘物業公司存在不實收費的情況,并提出了13項訴訟請求,包括立即中止利用業主共有財產擅自對外簽訂的《電梯廣告位租賃合同》,并將相關收益返還業主等。 一審法院駁回了業委會訴訟請求,理由是根據鴻銘物業公司提供的證據,其各項收費標準和計算方式,與國家規定和業委會所要求的并無矛盾。 對于電梯廣告收益,由于業委會沒有證據證明物業公司相關收益的具體數額,法院對該部分訴訟請求,也不予支持。 業委會不服,上訴到一中院。 終審“反敗為勝” 一中院經過審理,確認了鴻銘物業公司與美麗園小區業主之間存在著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關系。因為就物業收費的具體內容,物業和業主雙方尚無明確的書面約定,故任何一方均可依據法定程序主張確定一定期間內的物業收費項目及標準,并可以要求對方據此履行合同。 因為訴訟中業委會提出按月收取保安費、保潔費等要求,物業沒有異議,法院予以準許。 12月8日,一中院終審判決明確了小區的各項收費標準。對于電梯廣告收益的具體數額,法院認為,以往具體經營的鴻銘物業公司拒不就此提供相關證據,無正當理由,所以業主所主張的18萬元成立,同時,業主所主張物業返還多收的3533.76元公廁用房供暖費和物業管理費也得到法院支持。 判決尚未執行 在焦點網美麗園業主論壇上,業委會對判決情況作了簡要通報,稱訴訟追回的電梯廣告位收益18萬元,擬用于支付律師費、復印費、交通費、法院案件受理費等相關直接費用,約2萬元。余款按《美麗園業主共有財產收益管理辦法》管理并使用。而通過訴訟,物業費由每月每平方米2.72元下降為1.58元。 昨晚8點多,記者撥通了美麗園業委會的電話,其成員周吉龍稱,他們正在討論是否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為至昨日,判決生效整10天,但物業并沒有履行判決,返還給他們一分錢。(編輯:王彥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