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醉酒貌不等于醉酒 貴州一建筑工打贏工傷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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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16日 09:46 法制日報 | |||||||||
本報貴陽12月15日電 記者 楊通河 貴州省遵義市建筑工人陳光亮,酒后加班從高架摔落致傷,可在申請“工傷認定”時,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向他說了“不”。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新近的一紙終審行政判決,為這樁長達一年多的“工傷認定”糾紛從法律上“定了調”:撤銷一審法院的行政判決;撤銷遵義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不予認定工傷的通知書,并判令重新進行工傷
陳光亮系遵義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黔渝分公司職工,2004年3月10日晚12時左右,他在公司承建的遵義翠堤麗苑九號樓工地加班安裝電線時摔傷,被送到遵義市人民醫院治療,病歷記載診斷神智清醒,“呈醉酒貌”。 2004年7月15日,陳光亮向遵義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后者于8月15日作出工傷認定通知書,以陳光亮系醉酒導致傷害為由,認定其不屬于因工受傷。陳不服,向遵義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決定書維持了原認定結論。 陳光亮一紙訴狀,將遵義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推上了該市紅花崗區法院的行政訴訟被告席,要求法院依法撤銷被告的工傷認定結論。同時將用人單位遵義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及其黔渝分公司分別列為第三人。一審法院以《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醉酒導致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為工傷”為依據,維持了被告的認定結論。 陳光亮仍不服,以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和一審判決都混淆了“呈醉酒貌”、“醉酒”、“喝酒”的概念,誤將“呈醉酒貌”等同于“醉酒”為由,向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還規定,“職工或者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遵義城建公司向被告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陳光亮喝過酒,而不能證明陳光亮喝醉酒”。 法院的判決書中分析說,“在沒有確鑿證據證明陳光亮因醉酒而摔傷的情況下,不能排除陳光亮在連續工作加班幾個晚上,因疲勞過度摔傷的其它因素!薄稗o典解釋‘醉',是因喝酒過量或藥物等作用而神志喪失和失去知覺等現象,陳光亮受傷后接診的兩位醫生均未證實傷后的陳光亮有以上現象!蓖瑫r還說,現行《工傷保險條例》將原不能認定為工傷條件的“酗酒”改為“醉酒”,“其立法原意在于向弱勢群體勞動者傾斜,最大限度保護勞動者利益”。 二審法院同時查明認定,根據勞動法規定,即便用人單位因特殊原因加班,“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可“陳光亮從當晚7時30分開始加班至12時,已連續工作加班4個多小時,用人單位已嚴重違反勞動法”。作為被告的勞動主管部門“僅以醫院首診病歷呈醉酒貌認定陳光亮系醉酒證據不充分,也不利于保護勞動者”。法院于是作出了支持陳光亮的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