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消息說尚未出臺的國家教育考試法將把一些考試作弊規定為違法甚至犯罪,但目前卻是對考場作弊的處罰被判為違法 今年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入學考試期間,合肥市考場首次啟用了可探測出隨身攜帶的手機、傳呼機等物品的新儀器———金屬探測器
井長水 本報記者 張惠君
河南省兩起高校勒令作弊學生退學案學生日前接連勝訴后,記者連日對此案當事各方采訪得知:當前考場作弊處罰缺乏嚴格的法律依據,校紀正遭遇法律尷尬。
作弊生頻頻被“勒令退學”
現年23歲的董某,原是鄭州某大學材料工程學院2001級學生。2003年3月2日,讀大二的董某在“概率論與數理統計”課程補考時,因當天鼻炎發作,便讓同學張某替考,被監考老師發現。3月6日,董某向學校呈交檢查,并多次作出檢討,希望學校給其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2003年4月4日,該大學以嚴肅校紀為由,對董某和替考者作出“勒令退學”處分。
今年22歲的呂某是鄭州某大學化學系2002級學生。據他稱,2003年12月28日上午,他替好友王某補考被發現后,12月29日,他向學校寫下書面檢查,并希望學!霸俳o我一次機會”。去年3月份,該大學作出決定:勒令呂某、王某退學。
為爭取求學機會,董某、呂某遂將母校告上法庭,請求學校撤銷處分決定并恢復其學籍。
記者從學生呂某處得知,他剛剛領到了二七區人民法院對案件的一審判決書,法院撤銷了學校所作的勒令退學的處分決定,恢復了他的學籍。但目前還未知學校方面是否要上訴。
而河南省第一起高校勒令作弊學生退學案,因校方不服上訴,該案進入二審程序。記者從董某的代理律師處獲悉,該案也于近日送達了終審判決書,市中級人民法院判令學校撤銷所作的勒令退學處分決定,學生勝訴。在這兩起案件的判決書上,記者發現了學校敗訴的相似原因。
首先,兩級法院都認為,學校是教書育人之地,應有嚴格的校規校紀,但對于犯錯誤的學生,要熱情幫助,允許其改正錯誤,處分要適當。據了解,兩名學生在學校期間一貫表現良好,無不良記錄,都是初次違反學?荚嚰o律,且事后認真作出書面檢討。因此,法院認為,學校應給學生改過自新的機會,不應因一次錯誤就剝奪其受教育的權利。
其次,法院還認為,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64條規定,處理結論要同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辯、申訴和保留不同意見,同時學校應將處分結論報省教育部門備案。但對這兩名學生,學校都沒有將勒令退學的處分給學生本人。在訴狀中,呂某稱,學校處分之前,未給自己申辯的機會,在處分之后,也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為此,法院認為,學校處理程序違法。
“勒令退學”遭遇法律尷尬
針對學生作弊一事,學校方面在法庭上始終認為,該?荚嚬ぷ鳁l例是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制定的,即學生違反學校紀律,情節嚴重者,可以勒令退學,這種考試嚴重舞弊行為,“勒令退學”處分完全適當。
據了解,學校制定的校規對考試作弊學生的處理都是依據教育部舊規定中“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學?梢暺淝楣澼p重給以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而紀律處分從警告到開除學籍,共分6種,其中一項處分就包括勒令退學,而勒令退學中的一項要求是嚴重違反校紀者。
一名高校教師告訴記者,學生就應以學習為天職,考試作弊違反了最基本的誠信道德和學術準則,為維護高校的公平和正氣,學校必須對作弊行為加以嚴懲,否則今后對于校園內的考試作弊,學校將無法再以嚴懲來警示。
但坦言律師事務所律師燕雪松認為,對于學生作弊這一事實情況,法院給予了認定,但究竟這種行為該受到什么樣的處理爭議很大,而學校對作弊情節輕重的界定缺乏明確依據,“是輕是重,哪條說了算?”
二七區人民法院行政庭張力庭長認為:“考試作弊算嚴重違反校紀,法律沒有明確說明,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學校不能自行制定這樣的校規!
考試法將終結此類紛爭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解釋,在今年9月1日之前,我國沒有任何法律法規對考試作弊的處理作出明確規定,因此校方懲治作弊的手段往往找不到法律依據。所以,為避免遇到法律的尷尬,就要調整法規使其有法可依。
今年9月1日施行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第54條明確規定,學生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但不可以勒令退學)。但必須遵守權限、條件、時限要求和遵循告知、送達等正當程序,而且學生有申訴的權利。
同時,《國家教育考試法》草案也已報至全國人大等待最終審議。依照考試法草案,一些考試中的違紀作弊、徇私舞弊行為將視為違法甚至犯罪行為,最高可以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也意味著,考試法的出臺,為高校懲治考試作弊又提供了統一的法律依據。
本報鄭州12月15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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