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鹽山縣村民劉某舉報一名殺人犯后,卻被公安部門無意之中通過新聞媒體給公開了。劉某認為南皮縣公安局及滄州某媒體侵害其隱私權和名譽權,要求對方賠償其精神損失和經濟損失等共計106.7萬元。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公開審理了這起索賠案。
2003年11月25日,滄州市南皮縣焦山寺村發(fā)生了一起惡性案件,警方偵查認定焦山寺村村民蔡寶玉有重大嫌疑。
2003年12月2日晚,蔡寶玉逃到劉某家中,被劉某向公安部門舉報,鹽山縣公安局將蔡寶玉抓獲并移交給南皮縣公安局。2003年12月30日,滄州某媒體刊登了一篇報道,披露了南皮縣警方破獲蔡寶玉搶劫殺人案的經過,其中有一段提到蔡寶玉竄至鹽山縣某村劉某家中,劉某向鹽山縣公安局撥打了110,鹽山縣警方將蔡寶玉抓獲。
劉某說,自己所在的村就他一家姓劉,另外村里人也知道自己和蔡寶玉是好朋友。雖然報紙上隱去了他的名字、只留下姓,但人們看了報紙都會明白舉報人是劉某。
因為在村里生活壓抑,又怕有人來報復,劉某夫妻決定搬家。從2004年3月份開始,劉某把家和自己開的廠子里的設備陸續(xù)搬到新地址,直到2004年7月份才重新開始生產。中間停產4個多月,造成損失15萬元。
2004年8月31日,劉某夫婦將南皮縣公安局、滄州某媒體及撰寫此文章的記者一同告上了法庭,請求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賠償搬遷費3.2萬元、廠房新址租賃費8.5萬元、停產費15萬元、精神損失費80萬元。
南皮縣公安局的代理律師認為南皮縣公安局并不構成侵權,因為舉報人并沒有向公安機關要求對其舉報行為進行保密。此外,舉報人的舉報行為公開后,其名譽并沒有受損。
滄州某媒體的代理律師認為,某報完全是按照客觀實際情況進行的報道。在報道中,記者已經將舉報人的名字隱去,只留下姓氏,也不構成侵權。
目前,此案尚未宣判。(編輯:王彥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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