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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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15日 10:35 中國消費網 | |||||||||
新華社14日受權播發了《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關問題,接受了新華社記者提問。 問:這次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內容有哪些? 答:一是繼續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各地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對過去拖欠
問:為什么要逐步做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答:一是有利于實現部分積累的制度模式。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確定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目標是實現基金的部分積累,也就是說,統籌基金現收現付,用于互助共濟;個人賬戶基金實行積累,用于職工個人未來養老。但在實際運行中,由于養老保險沒有資金積累,而退休人員越來越多,為了確保養老金當期發放,不得不動用本應留作積累的個人賬戶基金。這樣既不利于養老保險制度的穩健運行,也會影響將來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要真正實現部分積累的制度模式,就必須做實個人賬戶。 二是有利于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挑戰。為應對人口老齡化程度高峰的到來,必須及早進行基金準備,以承接老齡化高峰時養老金支付的壓力,屆時如果僅靠當期征繳和財政補助將難以為繼。 三是有利于促進勞動力流動。參保人員因個人賬戶沒有做實,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受到影響,制約了勞動力的正常流動。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后,個人賬戶基金具有可攜帶性,參保人員工作變動時完全可以帶著做實了的賬戶走,從而有利于參保人員流動。 問:為什么要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答:計發辦法是養老保險制度的關鍵環節,涉及廣大參保人員的切身利益。按照現行計發辦法,繳費滿15年以上的,基礎養老金按當地職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的20%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按賬戶儲存額的1/120計發。這種辦法存在兩個問題:一是缺乏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繳費15年以上的參保人員多繳不能多得,不符合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而改革后按照新的計發辦法,多繳就能夠多得。在老辦法下,還有少數人繳費滿15年后就不愿繳費了。二是不符合退休人員實際情況。目前我國退休人員退休后的平均余命在25年以上,而按現行計發辦法個人賬戶儲存額領取10年后就領完了。因此,這種不夠合理的辦法應當予以改變。按照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參保人員每多繳一年增發一個百分點,上不封頂,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約束機制,而且這樣也更加符合退休人員平均余命的實際情況。 問:為什么要建立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 答: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不僅取決于退休時計發的數額,還要隨國家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調整而增加。計發辦法只是計算確定了參保人員退休時的養老金待遇水平,而參保人員退休后平均還要生活25年以上,需要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因此,必須建立基本養老金的正常調整機制。《決定》明確規定,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國務院適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調整幅度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當地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增長率的一定比例,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提出具體調整方案。 問:為什么要發展企業年金? 答:企業年金是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在國家政策指導下,企業和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發展企業年金對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經濟發展,提高退休人員生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編輯:石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