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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保管箱內(nèi)28萬首飾不見 失主將銀行告上法庭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14日 14:59 南方都市報

  12月6日凌晨5時許,60歲的汕頭市民鄭國燦從睡夢中驚醒后就再也睡不著了。

  當天上午9時,他將在汕頭市中院與銀行對簿公堂。因為他存放在密不透風的銀行保管箱(俗稱“保險箱”)里的貴重首飾不翼而飛,而銀行方面不僅不承認存放物失竊,更認為銀行對他們的保管箱不存在“保管合同”的責任。

  他將銀行告上法院,要求銀行對其失竊的價值28萬元的金銀首飾進行賠償。不過,他認為必勝的官司在一審法院卻被駁回。決心討回公道的他及夫人趙雪華于是將該銀行告上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是誰打開了保管箱?

  鄭國燦一家的煩惱其實早在2002年11月15日就開始了。

  當天上午,趙雪華走進了中國銀行汕頭分行,如往常一樣出示身份證、簽署申請表格、核對印鑒等辦妥一系列手續(xù)后,在該銀行一名特派職員陪同下進入保管庫。

  在特派職員的專用鑰匙的配合下,趙女士打開了保管箱(記者注:每個保管箱有兩個鑰匙孔,必須在銀行的專用鑰匙和租用者的鑰匙同時使用時才能打開),卻發(fā)現(xiàn)箱內(nèi)有被翻過的跡象,只剩下一卷首飾購買發(fā)票及

房產(chǎn)證件等,包好的780多克金首飾以及她女兒送給他們的兩個鉆戒等不見了!由于丈夫那里還有一把租用者使用的鑰匙,趙女士以為是丈夫拿走了,鎖好保管箱后就回家質(zhì)問他。

  “回到家,她就很氣憤地質(zhì)問我為什么拿走那些金銀首飾?”鄭國燦說,從1989年8月30日起,他們就在中國銀行汕頭市分行租用了一個保管箱,租金每年100元,銀行則將此保管箱的兩把鑰匙交由他們使用。

  “在得知我也沒有動過里面的任何東西之后,我們意識到里面的東西被人偷了!”鄭國燦說,他們夫妻倆立即向銀行負責人反映首飾失竊的情況,并要求報警及封箱以保護現(xiàn)場。銀行方面讓他們回去等候銀行方面對此事的處理。

  一個星期后,鄭國燦由于沒有等到銀行的處理情況,并獲知銀行沒有報警。于是向轄區(qū)的龍湖區(qū)金園派出所報案,11月23日派出所立案,后來交給汕頭市龍湖區(qū)公安局刑偵大隊負責偵查。

  今年12月12日上午11時許,本報記者在中國銀行汕頭分行采訪時發(fā)現(xiàn),該銀行的保管箱庫房設在該行的一樓,與營業(yè)大廳相連。庫房里有兩個銀行保管人員在上班,客人想要打開自己的保管箱,必須在庫房的服務臺辦理身份證核對及簽名等多項手續(xù),才能在保管人員的陪同下開啟。在這樣嚴密的保安措施下,物品是如何“人間蒸發(fā)”的呢?

  警方確認“失竊事實”

  鄭國燦夫婦估算了一下,保管箱內(nèi)失竊的金銀首飾價值約28萬,其中包括女兒1999年初花18萬元港幣從香港購買送給他們的一對鉆戒和780克黃金飾品。

  此前,也就是2002年2月份,趙雪華因患心臟病需入院動手術,他們便打算將金首飾變賣。當時他們將保管箱中的金首飾收集在一起,稱得重量為780多克。但后來因為有了女兒的資金支持,黃金首飾得以繼續(xù)存放在保管箱中。同年7月份,趙女士上北京治病之前收拾箱內(nèi)存放物品時,還見到了該包金首飾。

  2003年3月起,龍湖區(qū)公安局刑偵大隊開始就鄭國燦報的“銀行保險箱失竊”案展開調(diào)查。

  當年4月1日,龍湖警方將案發(fā)現(xiàn)場提取的趙女士的保管箱鎖送交廣東省公安廳檢驗。記者從廣東省公安廳痕檢專家提供的一份“痕跡檢驗意見書”上看到:“經(jīng)檢驗,送檢的保管箱鎖是一種開關檔鎖,有兩個鎖芯,分別為事主和管理員所控制,該鎖外表完好無損。經(jīng)拆卸檢驗……發(fā)現(xiàn)事主所控制的鎖芯相應的檔片上有異常擦劃痕跡,經(jīng)分析,該痕跡不是原配鑰匙開鎖形成;管理員所控制的鎖芯相應的檔片上沒有發(fā)現(xiàn)異常痕跡。”

  與此同時,汕頭龍湖警方經(jīng)現(xiàn)場勘查,在保險箱內(nèi)膽提取了第三者(既非鄭、趙兩人也非保管庫管理人員)指紋一枚,綜合調(diào)查走訪,再結(jié)合省廳技術部門的鑒定,認定“該案失竊事實是存在的”。

  據(jù)趙雪華回憶:以前她開取保管箱均是將保管箱的內(nèi)膽抽出,順手將箱門鎖上,再帶著內(nèi)膽到旁邊的小房間整理物品;整理完畢再到庫房門口喊保管員前來開鎖。2001年7月一次開箱后,保管員建議用戶在打開后可以不用拔鑰匙,當時她想:既然銀行里面保安嚴密安全方面應該沒有問題,而且每次都要保管員開兩次鎖也比較麻煩,所以就照做了。此后有一次,她在檢查完保管箱后,發(fā)現(xiàn)鑰匙有黏黏糊糊的東西,她還特意到該銀行的洗手間去洗過。“現(xiàn)在想來,估計就是那時 被人做了鑰匙模型。”她說。

  一審法院駁回訴求

  鄭國燦夫婦認為,自己租用的保管箱里的首飾失竊,很明顯是一起銀行職員監(jiān)守自盜、內(nèi)外勾結(jié)的案件,銀行存在管理失職的問題。于是,他們在今年3月24日提起民事訴訟,將中行告上了法院,要求銀行賠償他們失竊財產(chǎn)經(jīng)濟損失28萬及精神損失1萬元。

  鄭國燦夫婦告訴記者,之所以在事發(fā)兩年后才提起訴訟,是因為該案已經(jīng)作為一個刑事案件進行偵查,但是偵查進展十分緩慢,證據(jù)材料十分缺乏。他們在獲悉公安部門的相關檢查結(jié)論之后,才有證據(jù)提起民事訴訟。

  今年3月24日,汕頭市龍湖區(qū)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鄭國燦夫婦訴中國銀行汕頭分行保管箱糾紛一案。

  中國銀行汕頭分行5月12日出具的答辯狀提出了三個觀點。

  首先,他們認為,鄭國燦夫婦并沒有足夠的證據(jù)證實保管箱內(nèi)存放了所說的貴重首飾。

  其次,銀行方面認為,鄭國燦夫婦所述的“失竊”經(jīng)過存在許多重大疑點。而且,既然貴重首飾被盜,應該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由于到目前警方偵查尚未終結(jié),鄭國燦夫婦就提起民事訴訟,其訴訟理由不能成立。

  最后,銀行方面認為,鄭國燦夫婦在銀行租用保管箱,雙方屬于租賃合同關系,而非保管合同關系。因為鄭國燦夫婦與銀行簽訂的“保管箱租約”是以承租人身份,而不是以寄存人身份訂立的。而銀行方面出租并交付給鄭國燦使用的保管箱內(nèi)外箱體、箱鎖是處于安全和正常的狀態(tài),現(xiàn)場沒有撬鎖或破壞的痕跡。因此,鄭國燦夫婦作為承租人,使用租賃物過程中,在箱內(nèi)放何等價值的財物,銀行并不知曉,也不需要對箱內(nèi)物品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是以保管箱租約為主作為主要證據(jù)引起訴訟,雙方確立的是保管箱租賃關系而非保管合同關系。于保管箱存入或者取出物件都由租用人鄭國燦夫婦自行負責,銀行不知情也不負保管責任。同時,法院認為,鄭國燦所說的丟失貴重物品證據(jù)不足。

  對于省公安廳出具的痕跡檢驗意見,一審法院是這樣認定的:檢驗意見肯定了鎖芯相應的檔片上有異常擦劃痕跡,該痕跡不是原配鑰匙開鎖形成的事實,并沒有指出該鎖被非原配鑰匙開啟過,因此痕跡檢驗意見不能證明保管箱中物品丟失的事實。

  最后,一審法院駁回了鄭國燦夫婦的訴訟請求。

  銀行到底有無過錯責任?

  12月6日上午8時30分左右,鄭國燦夫婦來到汕頭中院。由于該案的特殊性,當?shù)匾恍┟襟w記者也出現(xiàn)在法庭上。

  庭審上,鄭國燦夫婦的代理人認為一審法院將此糾紛案件案由認定為保險箱租賃關系是錯誤的。因為在主體上,銀行是經(jīng)營銀行保險箱業(yè)務的經(jīng)營者,而鄭氏夫婦是經(jīng)營者經(jīng)營服務的客戶、消費者;在服務內(nèi)容上,銀行提供安全的保管場所和配套服務,配套服務包括為客戶設置準入庫房的審核程序,派員與客戶共同開啟客戶使用的保險箱等等。鄭氏夫婦與銀行簽訂的保險箱租約對銀行的權利義務的約定,已經(jīng)從根本上超出了租賃關系中出租人只收租金和對承租人使用租賃物過程中可能損毀租賃物的行為進行必要監(jiān)督的權利義務的內(nèi)容。

  因此,該案應當認定為銀行保管箱服務合同糾紛,并以此來確認糾紛雙方的權利義務。

  針對一審中認定的“痕跡檢驗意見不能證明保管箱存在安全隱患或箱中物品丟失的事實”,鄭氏夫婦的代理人認為,一審法院遺漏了“龍湖區(qū)公安局刑偵大隊經(jīng)現(xiàn)場勘查,認為該案失竊事實是存在”的重要事實。強調(diào)保管箱失竊事實存在,說明第三者是在庫房銀行管理員的配合下,共同將保管箱打開的,說明銀行方面經(jīng)營管理不善,未盡到應有的安全注意責任,管理上出現(xiàn)了重大的漏洞,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鄭氏夫婦的代理人還認為,鄭氏夫婦是否存放有28萬之多的金銀首飾,可以參照其存放的物品購買單據(jù)及社會地位、工作收入和海外關系進行推理認定。從鄭氏夫婦租用銀行保險箱達13年之久等就可以說明其完全有經(jīng)濟能力擁有其主張的財務數(shù)額。

  銀行方面的代理人也就此案在法庭上進行了辯論,強調(diào)在一審時的幾個意見,堅持雙方是保險箱租賃關系,銀行方面沒有過錯責任。記者曾試圖向中國銀行汕頭分行了解相關情況,該行執(zhí)行部經(jīng)理賴文盛先生12月12日上午11時20分許對本報記者表示,由于該行有內(nèi)部的紀律和程序,不接受媒體的采訪,也不對任何具體情況進行說明。他表示,此案是關系到全世界銀行保管箱業(yè)務的案件,銀行方面相信法院能夠依法作出判決。

  專家說法

  是租賃合同,還是保管合同?

  廣東易春秋律師事務所王旭陽律師:該糾紛應為銀行保險箱服務合同糾紛。銀行和客戶之間雖然存在保險箱租賃關系,但同時還存在著對保險箱的保管、管理及服務關系,并不僅僅是租賃關系那么簡單。在服務合同關系中,銀行的義務是出租保險箱并對其進行管理。根據(jù)公安機關的調(diào)查可以認定,訟爭的保險箱發(fā)生了盜竊案件,銀行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過錯責任和違約責任。但問題是客戶向銀行主張權利時,如何舉證證明自己的損失。

  廣東法則明律師事務所李瑾律師: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構成保管合同必須具備一個法定要件,即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案例中,趙女士并未將物品直接交付給銀行,而是自行存放在所租用的保管箱內(nèi),因此趙女士和銀行之間并不形成保管合同關系。從另一個角度看,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銀行與趙女士簽訂“租約”,并將保管箱交付給趙女士使用,完全符合法定的租賃合同的定義。

  本報記者 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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