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流動收購人員在經營活動中時常發生民事糾紛甚至治安案件。提交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查批準的《哈爾濱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條例》對再生資源的回收范圍、從業人員管理、法律責任等都做出了嚴格規定。
有執照還得向公安備案
條例第十條規定:“從事再生資源流動回收的,應當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0日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
居民區限時收廢
現在一些流動收購人員敲著水桶,走街串巷,為保護居民的休息權,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居民區內21時至次日7時不得從事再生資源收購、裝卸活動。”
嚴罰“占道”收廢
主干路是城市的門面和交通要道,流動收購人員在主干路的人行道上停車收購既有可能影響城市形象,又有可能影響道路暢通。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流動收購的個體工商戶不得在主干路的人行道上停車收購!睘榧訌娂s束力度,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利用固定場所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對流動收購的個體工商戶處以20元罰款。”
收到危險品要報告
收到下列危險品要及時向公安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槍支、彈藥、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鐵路、油田、電力、電信通訊、水利、測量、礦山、軍用和城市公用設施等未報廢的專用器材;淫穢物品;標有密級的文件、資料、書刊和圖紙;公安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尋查的物品及來路不明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國家和省規定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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