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法院對上訴的死刑案件,原則上應當開庭審理,但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是一般原則,不開庭是特殊。”最高法院研究室原主任、國家法官學院教授周道鸞,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據調查,現實司法實踐中,很多地方的高級法院不開庭審理成為一般情況,開庭審理反而成為特殊。
周道鸞最近對北京、天津、河北三地進行的調研顯示,三地高級法院發回重審和改
判死刑案件中90%是因為一審對案件重要事實和證據認定有問題,而最高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改判的死刑案件中,50%是原審法院對案件重要事實和證據認定有問題。
開庭審理重點審查上訴、抗訴理由
周道鸞也表示,對所有死刑案件二審程序全部開庭審理,能減少死刑案件的數量。這次的《通知》指出,各高級法院開庭審理死刑上訴、抗訴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上訴、抗訴理由以及法院認為需要查證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其他問題。在此基礎上,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
同時,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陳衛東教授指出,當前,很多死刑二審案件和死刑復核都屬于同一個法院,存在二審程序與復核程序“合二為一”的情況。最高法要求所有的二審死刑案件開庭審理,是剝離死刑案件的復核程序與二審程序的一種現實選擇。
專家學者對“開庭審理”動機有不同理解
此外,也有學者認為,最高法院和各省高院目前對死刑復核案件采取書面審為主的形式遭到了學界的批評,其中一個重要因素就是死刑二審案件沒有做到開庭審理。而考慮到我國地域遼闊,所有死刑復核案件全部開庭審理,對于最高法院和地方雙方當事人來說,都不現實。為此最高法院下決心推動各省高法對死刑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為今后死刑復核程序采取書面審爭取主動。
周道鸞對此認為,死刑復核程序在性質上不同于第一、二審程序,沒有必要實行開庭審理。如果實行開庭審理,全面聽取被告人、辯護人和檢察機關的意見,等于是實行“三審終審制”。(編輯:盛秀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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