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6年1月1日起,凡是對案件重要事實和證據問題提出上訴的死刑第二審案件,一律要開庭審理。昨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出《關于進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高級法院積極創造條件,在2006年下半年對所有死刑第二審案件實行開庭審理。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對上訴案件,原則上應當開庭審理,但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發布的《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提出了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死刑案件均應當開庭審理的目標和要求。
初衷:開庭審理有利于防止錯判
《通知》指出,各高級法院開庭審理死刑上訴、抗訴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上訴、抗訴理由,開庭審理死刑第二審案件是完善死刑案件審判程序、保證死刑案件質量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從制度上保證死刑判決的公正和慎重。
昨天,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回答新華社記者提問時表示,開庭審理是確保辦案質量,防止發生錯判的重要程序保障,有的高級法院對死刑案件已經全部實行二審開庭審理,而對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工作分兩步提出要求,主要是考慮各地的現實條件。
步驟:根據現實情況列出兩個時間表
該負責人介紹,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死刑第二審案件,依法應當由三至五名法官組成合議庭,并由一至兩名書記員擔任記錄,數名法警執行押解、執庭任務。被告人一般關押在縣級或市級看守所中,開庭要到犯罪發生地或者一審法院所在地進行,牽涉到審判力量調配、工作安排、交通工具保障等問題,而且還需要檢察機關派員出庭和律師出庭,在審理期限方面也面臨很大的壓力。
這些困難和問題都直接影響到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工作的開展。
因此,通知在確保實現2006年下半年所有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目標的前提下,充分考慮各地具體情況差異,規定在繼續堅持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的同時,自2006年1月1日起,首先對那些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針對案件重要事實和證據問題提出上訴的死刑二審案件,一律開庭審理,并積極創造條件,在2006年下半年對所有死刑第二審案件實行開庭審理。
意義:此舉為死刑復核權收回做鋪墊
最高法院研究室原主任、國家法官學院教授周道鸞,昨晚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最高法的通知,更是希望通過完善死刑案件二審程序,來控制并減少死刑的適用,為死刑復核權收回最高法進行配套改革。
周道鸞說,法院“二五”改革綱要的目標要在2008年以前完成,也就是說死刑復核權的收回最晚要在2008年以前實現。而死刑復核權的收回牽涉到死刑案件一、二審程序的完善和改革。
他表示,“換句話說,如果死刑案件的一、二審法院都把好質量關,復核程序的工作量就會減少。要求死刑二審案件一律開庭審理,就是為死刑復核權收回做鋪墊。”(編輯:盛秀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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