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污”血要依法追究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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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06日 13:29 中國消費網 | |||||||||
衛生部昨天傳出消息,為了確保血液安全,規范血站行為,我國最新的《血站管理辦法》將從明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規定,采集冒名頂替者、健康檢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頻繁采集血液的;向醫療機構提供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造成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若情節嚴重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血站采供血應申辦執業登記 《辦法》規定,血站開展采供血活動,應當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取得《血站執業許可證》。沒有取得《血站執業許可證》的,不得開展采供血活動。血站采血前應當對獻血者身份進行核對并進行登記。嚴禁采集冒名頂替者的血液。嚴禁超量、頻繁采血。血站應當保證所采集的血液由具有血液檢測實驗室資格的實驗室進行檢測。對檢測不合格或者報廢的血液,血站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無償獻血的血液必須用于臨床,不得買賣。 ■超量頻繁采集血液的依法追究責任 此外血站還不能有下列違法行為:未經批準,擅自開展采供血活動的;買賣血液;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國家頒布的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對獻血者進行健康檢查、檢測的;采集冒名頂替者、健康檢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頻繁采集血液的;向醫療機構提供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造成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若情節嚴重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定期公布血站質量監督檢查結果 衛生部定期對血液中心執行有關規定情況和無償獻血比例、采供血服務質量、業務指導、人員培訓、綜合質量評價技術能力等情況以及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等特殊血站的質量管理狀況進行評價及監督檢查,并將結果向社會公布。(編輯:石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