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交警查扣駕照數量和完成罰款指標,是許多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開執行的一個“秘密任務”。但是從2006年1月1日起,“禁止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不得以罰款數額作為考核交通警察的標準”,將成為規范甘肅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執法的“鐵律”———誰給交警分配罰款指標誰違法。這是甘肅省人大日前通過的《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執行標準規定》第二十九條之內容。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此規定作為甘肅省的第一部地方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將徹底改變以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交警罰款自由裁量權過大,執法不公、執法不嚴的現象。該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指出:罰款應當開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第三十條規定: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交通警察的處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交通警察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加重其處罰。
甘肅省公安廳廳長趙聚忠介紹,這個規定起草過程中,在公安網上廣泛征求了全省交警部門和廣大交通民警的意見。其指導思想是規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交通民警的執法行為,樹立公開、公正、文明執法的新形象,加強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在具體操作中,注意把握了“堅持以人為本”、“根據違法行為的不同情況制定不同的執行標準”等幾個方面。他指出,證據收集不及時、不認真、不全面、不嚴格按照法定程序,是長期以來公安交通管理執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交通民警要嚴把事實觀和證據觀,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作出處罰決定;但對只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處罰決定;要保證辦案質量,避免和減少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編者的話
給執法者下達“罰款定額”,長期以來一直受到來自各方的強烈抨擊,它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和執法者在人們心目中的形象,同時還使權力與金錢的交易在某些情況下合法化了。對此行為的危害性,一些執法部門也已有了認識,但出于各種各樣的原因,情況并沒有從根本上好轉,以致群眾將其譏為執法部門的“創收”之舉。
甘肅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禁止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不得以罰款數額作為考核交通警察標準的新規定,此舉對規范交通管理執法活動有重大的意義,讀者對此有什么樣的看法?我們熱誠期待與您共同探討這一話題。讀者可以將看法、意見發送
(編輯:譚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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