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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丹鳳漂流傷亡案做出終審判決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02日 09:58 中國消費網

  本報曾對陜西省丹鳳縣發生的漂流傷亡事件進行報道(詳見2003年11月12日本報A1版)。近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做出終審判決,傷亡游客及其親屬獲賠32萬元。

  2003年9月,西安人壽保險公司20余人到陜西丹鳳縣丹江河段進行漂流,途中因水深流急,一艘橡皮船翻船,船上5名游客和船工均落水,1名游客溺水身亡,4名游
客受傷。同年10月,死者王某之妻以漂流公司未履行安全告知義務,無救助設備、方案等為由,向陜西省消費者協會和商洛市消費者協會投訴。陜西省消協和商洛市消協經調查認為,漂流公司在安全警示、說明等方面存在缺陷,漂流公司存在過錯,應承擔責任。因雙方就賠償額度存在爭議,協調未果。死者王某之妻及其他4名受害者遂將漂流公司告上法庭。

  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漂流公司向死者王某親屬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費及其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各種費用285334.5元;分別支付鄒某、趙某、袁某、余某醫療費和精神撫慰金15991.57元、7756.14元、7669.45元、7870.04元;賠償鄒某等4原告住院房租費1817元。以上費用共計326438.7元。一審宣判后,漂流公司不服上訴,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殷本明和法官徐榮認為,法庭查實,當該批游客進入被告經營河段漂流時,被告只是向游客提供了救生衣和草鞋,沒有對游客安全帶是否系好、救生衣穿著是否符合安全要求進行指導和檢查;在漂流途中,被告也未嚴格執行制度,對游客的安全未履行足夠的注意義務。游船遇險翻船致人死傷與被告船工不合理操作、缺乏必要的安全救助設施、救助措施不力等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被告應對游客死傷承擔民事責任,對受害人及其親屬造成損害也應予以相應賠償。同時,損害的發生,使原告及親人精神上造成了極大的痛苦和打擊;其余4名原告的身心也都受到一定損害,原告請求對其精神撫慰金給予賠償,合法、合理、合情。(編輯:李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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