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刻準備主張權利乃業主維權之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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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02日 09:31 中國消費網 | |||||||||
日前,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強制執行小區業主拖欠物業費,引起了媒體和公眾的廣泛關注。按說,連人身拘留等強制執行中最嚴厲的措施都用上了,收效應該“顯著”才是。但從本報記者近日的回訪來看,事實并非如此。有問卷調查顯示:超過七成的業主認為強制執行不會促使他們交納物業費,還有逾六成的業主稱與物業關系惡化。 當然,法院的強制執行針對的是個案,是涉及判決的那部分債權的履行。至于新的
然而我們也應看到,業主維權畢竟是一個復雜的公共問題,既關諸立法、司法和執法的方方面面,又涉及政府、法院、物業企業和業主相互之間的諸多關系。單純靠強制手段,于個案的執行上固然會行之有效,卻也容易引發整個物管糾紛的更趨頻繁,進而更難執行。一位被強制執行的業主就公開對記者稱,已做好準備“等著再來一次”。 應當指出,部分業主消極訴訟、消極取證、消極維權等行為,卻也遠非理性之策。 司法的功能在于定紛止爭,判決是前提,對判決的執行才是當事人所追求的結果,也是司法平定紛爭進而維護社會穩定的必備要件。已生效的判決必須得到執行,是司法的應有之義,也是法律的權威和公信所在。且不論物業公司與業主的糾紛在實體上孰是孰非,物業公司不再采取停水停電等非理性手段威逼業主繳納欠交的物業費,而是將糾紛提交給法院裁斷,這一尋求解決糾紛的途徑與手段首先就應肯定。 我們也必須承認,業主與物業公司在訴諸法律的對決中,存在著強弱有別的天然不對等。冷冰冰的法律條文可能并不會主動去平衡訴訟的雙方當事人,有時,欠缺公正的立法還會令司法劇場上的弱者更弱。也正因為這種種因素的存在,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一些業主才會采取一些極端或過激的行為,在對私權的維護中也一不小心就觸犯到了公共利益和法律權威。 而更多的業主,則是缺少訴諸司法的信心與決心,或缺乏維護自身權益應有的取證意識和訴訟技能。業主的維權成本過高,業委會欠缺明確的法律身份,被普遍認為是導致業主維權難的主要原因。這固然需要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在制度完善上作出持續努力,也有賴業主通過一宗宗鮮活的案例去推動立法的日益科學和公平。 耶林在《為權利而斗爭》中曾指出,“世界上的一切法都是經過斗爭得來的”,公民一切權利的前提,就在于時刻準備著去主張權利。而主張權利的途徑和方式就是依靠法律、訴諸司法。正如有法官提醒的那樣,業主在碰到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時,應該積極搜集證據,如報修后物業不管、小區衛生狀況差、公共部位保管不善等,并尋找證人證言為以后的訴訟積攢證據。被動地抗拒執行無異于放棄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證據扎實,事實清楚,理由充分,被裁判履行職責的就應該是物業公司。若物業抗拒生效裁判的執行,法院下一次強制執行的對象也將隨之易主。 把政治權利看得很高,因為自己都有政治權利;為使自己的政治權利不受侵犯,也不攻擊別人的這項權利。這是托克維爾對民主的深刻體悟。道理是共通的,如果業主要使自己的合法權利免受侵害,業主就不應攻擊物業在尋求司法救濟上的同項權利———司法保障,正是業主與物業所平等享有的憲法權利。若今天輸了官司的業主抗拒判決的執行,明天,我們又怎能期待輸了官司的物業不同樣抗拒判決的執行?(編輯:王彥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