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歲男童磊磊在朝陽金盞鄉長店村公廁如廁時遭遇意外爆炸,臀部等部位被嚴重燒傷,同時被燒傷的還有兩名女子。他們一起將村委會告上法庭。記者昨天獲悉,二中院維持了一審朝陽法院的判決,即村委會賠償3人的醫藥費等共計2.3萬多元,并各付傷者精神損害金5000元。
2005年2月5日晚上8點多,朝陽區金盞鄉長店村一所公廁突然發生爆炸
,正在如廁的10歲男童磊磊和兩名女子被意外燒傷。后經診治,磊磊的傷勢最嚴重,燒傷面積達22%,屬于2-3度燒傷。另外兩名女子也各有不同程度的燒傷。經消防部門鑒定,火災是由于有人向公廁傾倒液化氣殘渣,遭遇明火引起的。
事后,3人將村委會告上朝陽法院,索賠金額共計18萬元。
二中院認為,村委會是爆燃廁所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負有使廁所正常使用的管理職責。廁所設施的欠缺、衛生狀況以及爆燃發生,都表明村委會未盡到必要管理義務。但涉案公廁是村委會為方便村民建設的開放性的公共設施,不是獲利經營性活動,即使村委會履行管理義務,也不能達到完全避免爆燃事件的發生,所以3名受害人請求村委會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超出了合理限度范圍,不能支持。一審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為此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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