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福州11月30日電 王雄 記者 郭宏鵬
因對村里新修一條路的長短意見不一,福建省南安市省新鎮丹青村的尤榮文和尤祖糴以打賭論輸贏,決定誰輸誰出修路錢,結果引發了一起1.2萬元的民事官司。記者今天從南安市人民法院獲悉,經過重審,該院認定這1.2萬元賭資屬公益捐資款,駁回了原告尤祖糴要求返還賭資的訴訟請求。
2003年6月,南安市省新鎮丹青村準備修條水泥路,村民尤榮文認為經過其自然村的一段路有將近100米,尤祖糴說這段路最多不會超過45米。雙方爭執不下后相約打賭:如果這段路在51米以上,修路錢由尤祖糴出;如果在49米以下,則由尤榮文出;如果路剛好50米長,則由雙方各出一半。兩人當場立下協議書,并請了兩個村民作證,約定賭資為1.2萬元人民幣。測量結果表明,這段路長約86米。尤祖糴只好依約拿出1.2萬元交給了尤榮文,同村人尤福星代收了這筆錢,并在收條上寫著:“今收到尤榮文和尤祖糴打賭款1.2萬元整,如這段水泥路面沒修好,1.2萬元退回尤祖糴,如路修好,收條應給尤榮文收回銷毀”。
2003年12月30日,丹青村的公路竣工。2004年3月28日,村民在村口立芳名碑紀念,將捐資者的名字刻在上面,但惟獨沒有尤祖糴的名字。尤祖糴認為尤榮文把1.2萬元賭資私吞了,沒用在修路上,一紙訴狀將尤榮文告上法庭,要求他返還賭資。南安法院一審駁回了尤祖糴的訴訟請求。尤祖糴不服,上訴至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泉州中院以一審認定事實不清楚為由發回南安法院重審。
南安法院重審后認為,尤祖糴和尤榮文自愿簽訂的“從草埔尾尤祖交廁所入口處至尤澤妙門口路邊樹止之路段,以路中心線為準,若路長在49米以內修建款由被告負擔;若路長在51米以上修建款由原告負擔”的協議,系附條件的捐資修建水泥路的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協議內容沒有違反有關法律規定。事后,尤祖糴依約支付修路款1.2萬元給尤榮文,尤榮文將該款當場交給第三人尤福星,后由尤福星將該款交給丹青村的修路組,并有收條及證人證詞證明該款已用于修路。相反,尤祖糴并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尤榮文私自占有了1.2萬元的賭資,其主張不予采信。法院同時認為,雙方打賭的目的是為了村里修路的公益事業,因此尤祖糴依打賭協議支付修路款的行為屬于捐資公益事業的行為。據此,法院駁回了尤祖糴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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