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要小心另有約定陷阱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28日 08:21 新華網 | |||||||||
新華網成都11月27日專電 (記者 毛朝敬) 四川省攀枝花市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近日發出消費警示提醒消費者:小心“另有約定”陷阱。 攀枝花市消委近日發布的《小心“另有約定”陷阱》消費警示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
為此,攀枝花市消委提醒消費者:“另有約定”存在諸多陷阱: 比如,建設部規定房地產買賣雙方未就合同達成一致時,簽訂合同前開發商收取的一切費用都應退還給消費者,但雙方“另有約定”除外,于是開發商便紛紛利用“另有約定”一詞,在簽訂合同前,只要消費者有購房意愿,就誘導消費者簽訂“認購協議書”,其中規定,消費者未在約定的期限內簽訂購房合同,不退定金。消費者只要在“認購協議書”上簽了字,就落入了開發商設定的不簽合同就將損失定金的圈套中了。這種“另有約定”實際上違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使消費者在簽訂合同前就處在不平等地位。 又如,醫院的職責是救死扶傷,然而有的醫院在給患者輸血時卻“另有約定”:因輸血傳染上惡性傳染病,醫院不承擔責任。 再如,消費者一旦購買了機票,就與航空公司建立了準時、安全送達的合同關系,但成渝空中快巴卻另有約定:航班延誤2小時,航空公司有權取消航班而不承擔違約責任。(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