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號郵件寄丟 郵局賠2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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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25日 09:28 中國消費網 | |||||||||
一封被寄丟的掛號郵件造成時裝廠直接經濟損失3萬余元,但因為沒有保價,法院只判決郵遞局賠償郵資的兩倍26.8元。時裝廠不服,于日前提出了上訴。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8月,北京市京工友誼時裝廠在東四郵局,發了一封未保價的掛號郵件,收件人為崔某,郵件是關于崔某勞動關系轉出時裝廠的通知,資費13.4元。郵件同時注明,未保價郵件發生損毀、丟失、短少時按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所
后因無法證明崔某是否收到此封關于勞動關系轉出通知的郵件,時裝廠被法院判決仍需支付崔某部分工資及經濟補償金,并辦理各項政府強制性社會保險。 時裝廠為此受到的直接經濟損失有3萬余元,于是,他們又將北京郵政投遞局起訴到法院,要求其承擔自己的這部分損失。 宣武法院經審理認為,時裝廠向投遞局所屬東四郵局交寄掛號郵件并支付資費后,雙方形成了郵政合同關系。現投遞局不能證明收件人崔某本人收取函件,視為沒有實際交付,為此應承擔賠償責任。投遞局屬郵電等公益事業,不以牟利為主要目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賠償數額應按照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金額賠償。掛號信收據的須知一欄已告知了寄件方如發生違約行為,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所付郵費即13.4元的2倍的賠償方式,該條款并不違反有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視為時裝廠在投遞郵件時同意并接受了該合同條款。于是,一審判決郵遞局賠償時裝廠26.8元。 時裝廠不服,提出上訴。(編輯:王海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