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
因對小區內開發商指定物業公司服務不滿,太平家園業主于今年6月12日召開業主大會炒掉物業,但物業公司拒絕撤出。期間,雙方發生多起流血沖突。太平家園業委會認為,昌平區建委未履行責令舊物業離開的職責,于8月11日將其告上法庭。昌平區法院一并受理了太平家園業委會訴昌平區建委兩份訴狀:第一份訴其不責令嘉仁物業限期交權;第二份訴
昌平區建委不依《物業管理條例》處罰嘉仁物業。
前天下午,昌平法院一審裁定,太平家園業委會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駁回其訴昌平建委行政不作為一案。太平家園小區業委會表示要提出上訴。業委會代理人稱,昌平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過程拖延了時間,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起訴不是業委會法定職權
昌平法院認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委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其享有的四項法定職權中,并未規定其有提起訴訟的權利,且本案中太平家園業委會也未向法庭提交業主大會賦予其起訴權的證據。所以太平家園業委會以自己的名義作為原告提起訴訟,既沒有法定職權,又無業主大會授權,其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
業委會:收集業主授權證據很困難
太平家園小區業委會當庭表示對該裁定不服,并表示將于10日內提出上訴。昨天下午,太平家園業委會秘書長李有成說,《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委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如果每做出一個決定都要召開業主大會,業委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他說,該小區共有1400多戶業主,要想拿到授權證據,得2/3票權通過,本身就很困難。現在小區已多次發生“流血事件”,業主都很害怕,再次召開業主大會幾乎不可能。李有成說,《物業管理條例》存在一些不具可行性的規定。
代理人:昌平法院延誤訴訟時間
宣判后,太平家園業委會代理人李蘇濱也表示上訴。他稱,在8月11日交納訴訟費當天,他和業委會成員曾準備兩套訴狀到昌平法院立案。其中第一套訴狀的原告是業委會,第二套訴狀的原告是業委會主任及相關投訴業主個人,并3次將第二套訴狀送到法院。最終,昌平法院決定立案受理以業委會為原告的行政訴訟案。
“如果業委會不具備行政訴訟主體資格,那么昌平法院就不應該在三個月前立案。”李蘇濱說,昌平法院應對其錯誤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太平家園業委會在上訴請求中表示,與昌平建委的行政訴訟案在對實體審理了3個多月的時間后,才作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在客觀上為太平家園舊物業爭取了生存的時間。上訴請求中,太平家園業委會明確要求“昌平法院彌補訴訟費用、訴訟代理人參加近10次訴訟的交通費用及誤工費”等各項損失。(編輯:王彥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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