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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出租車1元燃油附加費實為燃油附加不需聽證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22日 09:07 法制日報

  本報記者 陳晶晶

  11月15日零時起,廣州市民打車需要多給司機1元錢。據媒體報道,這多收的1元錢是由廣東省廣州市物價局決定臨時增加的“燃油附加費”,以緩解油價高給出租車司機帶來的壓力,等油價回落到一定水平的時候就會停止收取。

  那么這1元錢的多收,需不需要經過聽證程序呢?記者采訪相關部門后得知,所謂“燃油附加費”其實應該叫“燃油附加”,而沒有“費”字,它屬于價格范疇內的價外加價,因不在價格聽證目錄之列而無需聽證。

  廣州市物價局《關于出租汽車燃油附加問題的通知》是這樣表述的:根據省物價局《關于城市出租汽車收取燃油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經報市政府同意,現就出租汽車燃油附加問題通知如下:一、從2005年11月15日零時起,在出租汽車運價外向乘客收取燃油附加每車次1元;二、征收出租汽車燃油附加屬臨時措施,今后將視油價變動適時調整或取消。

  再看廣東省物價局《關于城市出租車收取燃油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稱“我省各地城市出租車經營者在燃油價格大幅上漲時,經批準可在運價外向乘客加收燃油附加”;“是否需要開征出租車燃油附加,由地級以上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燃油市場價格變化情況,結合當地的實際決定。確需開征的地方,由地級以上市價格主管部門就燃油附加的收取方式、標準和具體執行時間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記者電話采訪廣東省物價局法規處時,有關負責人特意糾正了此前部分報道的說法,指出“燃油附加”不是“燃油附加費”。“費”是行政性收費的概念,由行政機關征收;而“燃油附加”這種價外加價,則仍屬于“價格”范疇,乘客沒有把錢繳納給政府,而是直接交給了出租車經營者。

  實際上,廣東省物價局的這份通知中已經明確表示,“收取出租車燃油附加是對出租車經營者因燃油價格上漲導致營運成本增加的一種補償,是運價的一部分,是政府價格調控的臨時性措施”。

  那么,價外加價是否要進行聽證呢?國家發改委價格處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這要看這種價外加價是否列入了當地物價部門的價格聽證目錄,如果未列在目錄中則不需要聽證。

  廣州市物價局新聞發言人吳林波接受記者電話采訪時表示,1元錢價外加價的確定,是由市物價局調研后提出、經市政府批準通過的。這本來就是應對油價變動的臨時性措施,如果直接把出租車起步價調高1元,不僅必須經過價格聽證等程序,而且把全廣州一萬六千多輛出租車的計價表都調一遍,也要幾個月的時間。面對變化難測的油價,這種方式顯然難以“隨行就市”。

  另據《羊城晚報》記者胡軍對廣州市物價局局長沈志超的采訪,廣州市將視油價漲跌情況對燃油附加作調整,當93號汽油回落至3.7元/升以下則取消,而當油價持續高漲時,則考慮召開聽證會調整出租車的基礎運價。

  本報北京11月21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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