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最多可享三次教育儲蓄優(yōu)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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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18日 10:53 中國消費網(wǎng) | |||||||||
昨日,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三部委聯(lián)合印發(fā)了《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解答》,其中明確享受免征利息稅優(yōu)惠政策的對象必須是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在校學生,其在就讀全日制高中(中專)、大專和大學本科、碩士和博士研究生的三個階段中,每個學習階段可分別享受一次2萬元教育儲蓄的免稅和利率優(yōu)惠。也就是說,一個人最多可以享受三次優(yōu)惠。
非法攬儲最高罰三倍 原教育儲蓄管理辦法對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學生身份證明的格式、印制等沒有做出統(tǒng)一規(guī)范,一些儲蓄機構借機以教育儲蓄名義進行攬儲,造成國家稅收流失。國稅總局人士表示,《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實施辦法》針對教育儲蓄存在的虛假證明問題,規(guī)范了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學生身份證明的印制、領取、開具和使用。 國稅總局人士表示,對儲蓄機構以教育儲蓄名義進行攬儲,沒有按規(guī)定辦理教育儲蓄,而造成應扣未扣稅款的,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的規(guī)定,向納稅人追繳應納稅款,并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2005年12月1日為分界點 對違反規(guī)定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證明”,導致未繳、少繳個人所得稅款的學校,按《征管法》的規(guī)定,稅務機關將對其處未繳、少繳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國稅總局人士表示,儲戶若在2005年12月1日前支取教育儲蓄,其按原做法向銀行提供的相關證明文件在2005年12月1日前繼續(xù)有效;儲戶若在2005年12月1日后支取教育儲蓄,其提供的“證明”必須是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省級國家稅務局統(tǒng)一印制、由所在學校開具的“證明”;凡是不能夠提供有關證明的教育儲蓄,開辦業(yè)務的銀行應按有關的儲蓄法規(guī)在2005年12月1日前予以規(guī)范,不能享受教育儲蓄的有關優(yōu)惠。(編輯:石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