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實忠 本報記者 游春亮
11月14日,深圳居民陳金裕狀告廣州市海珠區工商分局違法行政處罰案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
貨物被“暫扣”后以無主物拍賣
深圳市上步區南園聯合企業公司南興肉食門市是1984年經深圳市工商局注冊登記成立的實行獨立核算的集體經濟單位,經營范圍包括肉食、水產品,1988年8月18日由陳金裕承包經營。
在承包期間,陳金裕委托廣州市水產進出口公司代理進口及運輸一批冷凍食品,經廣州市洲頭咀海關報關進口,經廣東省動植物檢疫所檢驗放行。這些冷凍品進口后,一部分由廣州市海鮮品公司冰鮮批發部及廣州市海天大廈貿易公司代存,另一部分則由陳金裕租用的洲頭咀水產冷凍存倉。
1991年2月28日,廣州市海珠區工商分局有關人員來到陳金裕在廣州海珠區的住所,以陳金裕在廣州沒有辦理營業執照、屬于無照經營為由,處罰5萬元。陳金裕當時沒有這么多錢,只交出了3.2萬元。經催繳余款無果后,海珠區工商分局與廣州市夏港公安分局以陳金裕涉嫌走私為名,搜查陳住所,并將陳拘留。
在關押68天后,陳金裕取保候審。在陳被關押期間,300噸左右的冷凍食物被“暫扣”。不久,這批冷凍食物被以“無主物”名義拍賣,后拍賣款上繳國庫。
陳金裕提起訴訟,工商局竟偽造證據
1999年,陳金裕以海珠區工商分局的行政行為違法且給自己造成巨大損失為由將廣州市海珠區工商分局告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該局返還款物及賠償各種損失890多萬元。在訴訟期間,海珠區工商分局偽造了關鍵證據,將該局向陳金裕的詢問筆錄篡改,添加變更為:陳金裕“承認”暫扣的貨物不是自己所有,而是另一公司所有,對于海珠區工商分局沒收該貨物沒有意見。
2000年12月25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海珠區工商分局以無證經營進口冷凍食品為由暫扣(凍結)陳金裕貨款的具體行政行為法律依據不足,依法撤銷該行政行為,判決海珠區工商分局返還陳金裕款項230余萬元。
海珠區工商分局對此判決不服,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高院于2001年10月31日作出終審判決,依法維持原判。
工商局連連敗訴,卻依然開出處罰單
正當陳金裕準備申請執行時,2002年1月7日,海珠區工商分局又以陳金裕無照經營冷凍食品為由,作出處罰2757079.6元的行政處罰書。陳金裕不服,2002年6月再次起訴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陳金裕認為海珠區工商分局對同一事實重復處罰,違反“一事不再審”原則;該分局所依據的事實發生在十多年前,當時先是以無證經營罰款5萬元,后是以“無證經營進口冷凍食品”暫扣財物。十年后才對所謂無證經營行為作出行政處罰,顯然已經超過行政處罰時效。海珠區工商分局則辯稱暫扣陳金裕貨款屬持續性的具體行政行為,有關行政處罰的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在查獲當事人違法行為之日起多長時間內必須作出處罰決定,所以對陳金裕無證經營的違法行為的處罰,不存在超過處罰時效問題。
2004年5月21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決陳金裕敗訴。陳金裕不服,上訴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2004年11月1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以275萬多元處罰金沒有區分哪些是陳金裕的,哪些是其他單位的為由,撤銷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同時也撤銷海珠區工商分局2002年1月7日的行政處罰書。
2005年1月19日,海珠區工商分局再次以陳金裕無照經營進口冷凍食品為由作出處罰陳金裕2653765.35元的行政處罰書。陳金裕仍然不服,于4月27日再次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9月13日作出判決,再次判決陳金裕敗訴。此后,陳金裕上訴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11月14日的庭審中沒有當庭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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