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規范月餅市場行為 應對天價月餅說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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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04日 20:47 新華網 | |||||||||
遏制月餅過度包裝及搭售 制止“天價”月餅等不良現象——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談規范月餅市場行為 新華網北京7月4日 (記者 劉錚) 近年來,在每年中秋節月餅市場中都存在“天價”月餅現象。例如,2003年中秋節曾有標價31萬元的“中秋月餅加住房”,2004年中秋節曾有賣價18萬元、內含一件金佛的月餅禮盒,社會對此反映強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有關負責
問:“天價”月餅的成因是什么?政府是什么態度? 答:“天價”月餅是一種畸形價格現象,成因主要是搭售和過度包裝。雖然“天價”月餅市場比重很小,但影響十分惡劣。政府有關部門認真對待“天價”月餅現象,認為解決月餅過度包裝及搭售物品等問題,對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構建和諧社會,是非常必要的。 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規范月餅價格、質量、包裝及搭售等行為的公告,就是為了規范月餅市場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提倡節儉,反對浪費,制止“天價”月餅等不良現象。 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如何規范月餅市場行為? 答:月餅價格是放開的價格,完全由市場競爭形成。加強月餅價格管理,不能采取過去嚴格管制的辦法,更不能由政府制定月餅價格,而應采取引導的辦法、法律的辦法。但在國務院部門層次,立法的權限和制定規章的效力都很有限,立法的程序也比較復雜。為此,幾部門先發一個公告,立足于在現有法律制度框架下,規范月餅價格、質量、包裝及搭售問題,明確政府贊成什么,反對什么。另一方面,還要抓緊立法,有關方面正在抓緊制定月餅包裝的強制性國家標準等。 問:公告的法律效力如何? 答:公告本身不是法律、行政法規,也不是政府規章,僅是一個行政指導性文件,公開表明政府有關部門對月餅價格、質量、包裝、搭售等行為的態度。但公告的有關條文是有法律依據的。 制定公告的法律依據有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 問:違反公告會不會受到處罰? 答:公告本身沒有在現有法律框架外設定新的處罰,但違反公告援引的有關法律條款的規定,是有法律責任規定的。比如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依據價格法,要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標準化法第二十條規定,生產、銷售、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公告發布后能不能完全解決“天價”月餅問題? 答:由于“天價”月餅現象形成原因比較復雜,所以發布本公告不可能解決所有問題。公告重申了現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的有關條款,如實行明碼標價,執行國家強制標準等。對這些條款,在今年月餅銷售高峰期間,有關部門要組織開展市場執法檢查。 全面解決“天價”月餅問題,不僅需要有關部門通力合作,發揮職能作用,更需要加快和完善相關立法,加快出臺國家強制性標準,研究制定包裝法,行業協會要引導企業加強自律,加強糾風和弘揚良好的道德風尚等。(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