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楊濱) “合作造林”這種投資真能賺錢嗎?投資者回報究竟有多高?今天下午,北京市工商局、市林業局、市消協聯合就“合作造林”向市民發布10項提示,提醒公眾對這一投資方式保持清醒頭腦,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市消協特別提出:合作造林是投資行為,不屬消費行為,因此投資人不是消費者,不受《消法》保護。
近一兩年,社會上相繼出現以公司的名義吸收社會公眾資金合作(托管)造林的現象
。具體方式是:公司通過租賃、承包或其他方式獲取林地使用權及林木所有權,轉讓給社會零散投資者;投資者再將林地和林木委托公司經營,公司向投資者許諾幾年后會有很高投資回報率。
有關執法部門認為,這種“合作造林”以城市集資為主,異地造林、投資者和林地林木“兩頭不見面”,資金使用周轉期長,全過程缺乏有效監管。一些合作(托管)造林公司在集資和招商行為中,往往片面夸大投資造林的收益率;僅宣傳合同到期、林木采伐上市,對限額采伐制度規定避而不談;僅承諾林地和林木可以抵押貸款,但對林地和林木抵押貸款操作上的困難避而不談。這些問題給吸收社會公眾投資林業帶來很大的隱患。
林業部門人士指出,“合作造林”存在五大風險:一是林木生產周期長,存在氣候、森林火災、病蟲害等不確定因素;二是造林收益受樹木生長量、市場行情、經營成本和社會環境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三是林木生長受到樹木品種、立地條件、經營管理和科技含量的制約;四是協議風險轉嫁投資者,一些合作公司在簽訂協議后極有可能卷款走人;五是林權證發放程序復雜,并且在基本農田、行洪道區、濕地自然保護區造林的,因不符合國家有關政策,不能發證。同時由于林木采伐實行限額采伐制度,即使有林權證,也不能隨意采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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