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6月6日電 (記者 李京華) 明知所出售的漏電保護器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為謀利仍銷售給用戶;用戶在發生漏電時,未受到應有保護而觸電身亡,銷售者難逃其責。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6日對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致人死亡的周建芳、吳本紅作出終審刑事裁定,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周建芳和吳本紅有期徒刑2年、1年6個月。
今年29歲的周建芳是浙江省青田縣人,北京市盛宏達商品市場交易中心個體工商戶。今年26歲的吳本紅,來自湖北省廣水市,在北京市西城區四環綜合市場從事個體經營。這兩人于去年5月份開始,在明知其所出售的漏電保護器為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的情況下,仍然在北京市盛宏達商品交易市場中心、西城區四環綜合市場內出售。
去年6月27日,北京市西城區的租戶李某購買了該種漏電保護器,并在當天使用過程中,由于該漏電保護器未能夠起到斷電保護的作用,造成被害人藺某觸電死亡。
一審法院西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周建芳、吳本紅銷售漏電保護器這種國家強制認證的低壓電器產品,應當負有了解銷售該種產品所注意的法定義務,應當向工商機關登記并備案,而二人未經登記超范圍經營,在明知漏電保護器的購買渠道、價格、質量標識有問題,且沒有正規發票的情況下,未盡到作為銷售者應履行的檢查驗收義務,放任該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流通,以致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后果,二人在主觀上屬于間接故意。
據介紹,北京市特種設備檢測中心技術鑒定報告已經證實,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被害人的手接觸到帶電的鐵絲而觸電,而此時應自動切斷電源的漏電保護器未起到保護作用,因此漏電保護器存在的質量問題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著直接的因果關系。
法院認為,本案中所涉及的漏電保護器的出售和購買環節、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以及該漏電保護器經鑒定屬于不合格產品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周建芳、吳本紅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產品的行為已構成犯罪。周建芳、吳本紅明知銷售的漏電保護器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國家標準而仍然予以銷售,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應依法懲處。
據此,一審法院作出了判處被告人周建芳和吳本紅有期徒刑2年、1年6個月的判決。兩被告不服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維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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