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內有吸毒 老板罰3萬
金報訊 昨日,記者從浙江省公安廳禁毒總隊獲悉,為了有效遏止新型毒品在我省快速發展蔓延的問題,近日,省公安廳就《浙江省禁毒條例》第10條、第21條適用問題進行了解釋,對歌舞娛樂場所業主及從業人員涉毒的法律責任追究作出了明確詳細的規定:涉毒者和業主均要受處罰,業主最高可罰3萬元!
現實:新型毒品來勢洶洶
從浙江省公安廳禁毒總隊掌握的情況來看,我省的新型毒品來勢洶洶:冰毒、搖頭丸及“K粉”(氯胺酮)等毒品從上世紀九十年代未開始在杭甬溫等一些大城市的迪吧和“KTV”包廂內出現,短短兩三年便很快蔓延到全省主要大中型城市。
據介紹,進入我省的新型毒品的種類也不斷增多,如去年開始在我省大量出現的麻古(冰毒片劑)以及三唑侖、“日本RING”等。吸食群體主要是青少年,其中包括不少有較高文化層次、經濟條件和社會地位的白領階層。
據統計,2001年至2004年我省公安機關繳獲的搖頭丸分別為4567粒、4064粒、24304.5粒和23498粒。公安機關登記在冊的吸食新型毒品的人員,也從2001年底的150人,猛增到目前的5124人。
原因:歌舞娛樂場所成“溫床”
令人堪憂的是,在一些中小城鎮和大城市周邊等原本問題尚不十分嚴重的地區,新型毒品卻有抬頭發展的趨勢。事實表明,在當前一些疏于防范管理的歌舞娛樂場所,已經成為了新型毒品發展蔓延的溫床。少數不良業主或從業人員為牟取暴利,縱容場所內販吸新型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發生,甚至出現以此招攬生意或內外勾結,里應外合幫助吸毒人員逃避查處打擊的情況。
處理:最高罰3萬元并停業
據介紹,該“解釋”除了明確規定從事旅館、餐飲、文化娛樂、美容美發、浴室等服務行業的單位或個人,在禁毒工作中應當履行的各種職責外,還首次明確規定了三種行為將由公安機關處警告,并可對單位、業主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下罰款:
從事旅館、餐飲、文化娛樂、美容美發、浴室等服務行業的單位或個人,年度內初次被查獲5人以下吸食毒品的;從業人員自己在工作場所吸食毒品的;其他初次被查獲涉毒違法情節較輕的。
另外,如有以下行為,將由公安機關對單位、業主處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并責令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業整頓:
一次被抓6人以上吸食毒品的;從業人員在場所參與吸食毒品活動,或者向消費者提供毒品的;場所內有涉毒違法犯罪活動不制止、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的;從業人員為吸販毒人員通風報信的。同時,對有違法特別嚴重情形的,公安機關還將同時移送或建議有關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等證照。(記者 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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