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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個月后歌華漲價案開審 控辯雙方法庭交鋒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07日 14:06 法制日報

  在等待了19個月后———

  歌華漲價案開審 控辯雙方法庭交鋒

  漲價是否合法,是否侵犯消費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成為庭審辯論焦點

  本報記者 陳曉英

  備受社會關注的“歌華漲價案”于4月6日在北京市崇文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原告何女士一大早就來到了法院門口。從2003年7月起訴到現在,一般消費者對歌華漲價一事已逐漸淡忘,而何女士仍覺得一樁樁事情歷歷在目。

  2003年6月30日,北京歌華有線電視網絡股份公司(以下簡稱歌華公司)發出一封致北京有線電視用戶的通知,通知中注明:根據北京市物價局的批復,從7月1日起,每戶有線電視用戶繳納的有線電視費,從每月12元漲到18元。

  何女士7月16日發現銀行賬戶上被多扣了6元錢后才知道漲價的事情。她認為歌華公司不征求消費者意見就單方面漲價,且私自從其銀行賬戶上扣錢屬于侵權。為這6元錢,何女士紅顏一怒,請求崇文區法院判令歌華公司退還擅自多收取的有線電視收視費6元,并承擔相應利息。

  焦點一:依據的合法性

  法庭上,歌華公司拿出北京市物價局《關于有線電視收看維護費的批復》作為自己的一張王牌。批復中說到:“同意你公司調整我市有線電視收看維護費標準。”歌華公司認為自己只是在執行政府的定價。漲價沒有聽證則是因為在政府價格聽證目錄里沒有有線電視收看維護費這一項。

  何女士的代理人王立堂對“批復”二字提出了質疑。他認為,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批復”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被告歌華公司是企業單位,不是北京市物價局的下屬單位,不應適用“批復”,否則就是政企不分。這種政企不分的行政文件在形式上缺乏合法依據。在內容上,價格法明確規定,制定和調整政府定價是有定價權的政府部門的職權,消費者、經營者有建議權但沒有調整權。物價局的批復實際上是將政府定價的調整權授予了一個企業,這是法律不允許的。

  焦點二:知情權

  相對漲價和漲價的依據,歌華公司有沒有履行好告知義務是法庭上爭論的另一個焦點。

  歌華公司認為,由于有線電視的消費者群體具有不特定性和隨機性,因此不可能把漲價的消息送達給每個特定消費者。歌華公司通過在居民社區公告欄張貼公告的方式已經能夠表明歌華公司已經適當合理地履行了告知義務。此外,媒體也進行了相關報道。

  王立堂表示,歌華公司既沒有直接告知也沒有間接告知。何女士的地址、電話在歌華公司均有登記,為什么漲價時歌華就不能通過電話、寄信或上門的方式告知呢?何女士所在的社區也沒有張貼歌華公司致北京有線電視用戶的通知,有眾多的社區居民作出書面證明從未見過這一通知。此外,媒體的報道行為也不能替代歌華公司履行告知義務的行為。

  焦點三:自主選擇權

  自主選擇權是本案的另一個爭議焦點。消法明確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法庭上,歌華公司表示,漲價是從2003年7月1日起執行,而調整后的第一次收費是在2003年7月16日通過銀行劃賬的方式進行的。也就是說,自7月1日至7月15日,消費者可以自主選擇是否愿意依照變更后的收費標準繼續接受服務。消費者可以直接通知歌華公司終止服務,也可以提取自己預存在賬戶的款項致使賬戶余額不足銀行不能劃賬來終止合同。

  王立堂指出,首先漲價通知印發于6月30日,7月1日執行,且不說原告看不到,即使看到了也沒有自主選擇的時間和可能。而在7月1日到7月15日之間還可以自主選擇的說法歌華公司此前更是沒有公示,這15天收費按新標準還是舊標準算以及如何辦理終止手續也沒有說明。如果歌華尊重和保護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就應該在公布和開始漲價之間留有足夠的時間,而不是今天公布明天執行。讓消費者把賬戶錢取走的說法更是“奇談怪論”,賬號是消費者的,歌華沒有權力要求消費者這么做。

  原告代理律師李堯指出,歌華公司在北京有線電視業處于“只此一家,別無分號”的地位,消費者實際上無法選擇服務的提供者,但消費者至少還有選擇不看電視、不接受被告服務的權利,然而就連這點最后的權利也被侵犯了。原告于7月26日和8月14日兩次用掛號信的方式明確告知歌華公司”拒絕接受強制交易行為“,而2003年的8月到10月,何女士的賬戶上每月依舊被強行劃走18元。

  焦點四:公平交易權

  “歌華公司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停止為消費者提供服務,但除非經人民法院判決后依法申請強制執行,任何人無權擅自從消費者賬戶中劃款。”王立堂認為歌華公司的行為是典型的強制交易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歌華公司則只是簡單地表示自己沒有侵犯公平交易權。

  庭審進行了三個半小時,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本報將繼續關注此案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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