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丹紅事件豈能就這樣不了了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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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07日 12:02 大洋網廣州日報 | |||||||||
調查一個多月后,國家質檢總局前日公布了“蘇丹紅”事件調查結果:第一批經核實確認含有“蘇丹紅”的生產企業共30家,樣品共88種。然而,在這起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企業除了宣布一些召回和銷毀問題產品的措施,以及個別企業被移交司法機關立案查辦外,在廣大消費者最關心的賠償及對有關企業進行力度更大的懲罰這一焦點問題上,依然是個空白。隨著時間的流逝,“蘇丹紅”事件會否就這樣不了了之?
消費者:難以得到賠償 家住廣州東山區的一位消費者因為在肯德基餐廳食用了含有“蘇丹紅”的新奧爾良烤翅而向肯德基餐廳索賠,結果被以發票上看不出具體消費產品和拿不出消費產品的樣品等理由加以拒絕。 而更多的消費者根本沒有發票和小票,一位姓劉的市民說:“每次到肯德基消費都沒有購物憑證,現在想向肯德基討個說法都很難! 記者昨日在采訪中獲悉,目前肯德基在中國市場的每家店里只有一臺小票打印機,肯德基做出這種安排的判斷是:“很少有消費者去索要小票和發票。”肯德基方面也承認事實上無法即時給每位消費者都開具小票。 中國消委會:根據銷售額確定賠償額度 中國消費者委員會投訴與法律事務部主任王前虎昨日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在‘蘇丹紅’事件中,消費者的索賠處于明顯的弱勢地位,如取證難,因為很多消費者都沒有保留購物小票,即使有了發票,發票上也沒有注明是否消費問題食品。目前據我們了解,消費者能夠成功退貨就不錯了,至于得到應有賠償就沒聽說過。因為‘知難而退’,目前竟沒有消費者找到我們這里來尋求幫助! 他說:“在這起事件中,企業給消費者造成了傷害,因此有關部門應根據涉案企業的生產及銷售額去對企業進行力度較大的罰款,并將所得成立一個專項基金會,用于消費者今后的救助! 百勝中國公司:不存在要處罰我們的情況 記者就此采訪了兩大涉案知名企業。 肯德基所屬的百勝中國公司有關負責人昨日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稱:“不存在應對企業進行處罰的情況。我們并非‘蘇丹紅’的制造商,是配料供應商的產品質量出現問題,我們是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了‘蘇丹紅’,因此我們也是受害者。” 而亨氏中國公司也未出臺賠償方案,消費者只有在把整個產品包括里面的醬料寄回美味源公司后,才能得到購買產品的全額退款以及相關郵費及合理交通費(合理交通費的獲得范圍限廣州地區)。 不過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稽查處有關負責人昨日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已在質監部門內部對亨氏美味源另行審查,目前還沒有進一步的處罰決定。” 法律維權突破口:經營者違約 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冬昨日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認為,違法銷售“蘇丹紅”食品的經營者涉及兩個法律關系,一方面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違反了合同的約定。在證明合法權益遭到損害上,消費者確實遇到了舉證難題,但在狀告廠家違約方面卻仍然有路可走。 企業合同包括書面、口頭和其他形式。消費者到肯德基就餐也是一種消費合同關系。如果提供的食品不能滿足合同約定,就是一種違約責任。而合同的默認擔保條款規定:經營者提供的食品要符合國家衛生法的規定,食品含有添加劑要符合食品添加劑的有關管理規定,F在有些食品中含有國家明令禁止的“蘇丹紅”,這就是對消費者的一種嚴重違約行為。 違約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消費者完成可以提起“違約之訴”。比如,只要消費者能證實自己確實在肯德基就過餐,就能認定與肯德基之間有消費合同關系。既然有合同關系,只要肯德基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衛生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就可以依照合同和有關規定要求肯德基承擔違約責任,這一點沒有任何法律障礙。 國家法規: 罰違法所得一倍至三倍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或使用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的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以及洗滌劑、消毒劑的,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國家衛生部食品標準處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明確表示:“經銷商、生產商有責任對所銷售和采購的食品及其原材料的安全性進行檢查并對其安全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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