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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消費者協會點評04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條款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31日 21:03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3月31日電 (記者 丁海軍) 為了促進被點評問題的有效解決,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中國消費者協會31日對“2004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條款”分別進行了點評。

  1、開發商已預先在本應由雙方決定的空欄內打上“×”,不準消費者選擇。

  點評: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合同的核心內容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
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運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時,并不是所有的格式條款就當然成為合同內容的一部分,一些由一方當事人提出的格式條款也必須經過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才能成為合同的內容。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過程中,開發商已預先在本應由雙方決定的空欄內打上“×”,不準消費者選擇,實際上剝奪了消費者對合同條款的決策權,將單方意志強加于對方,消費者無論同意與否只能被動接受,這樣的合同違背了公平原則,也違背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的規定。

  2、商品房《認購書》規定:甲(經營者)、乙(消費者)雙方洽談不成或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由甲方將已收取的預定金退還給乙方,并按預定金的100%收取手續費。

  點評:上述條款嚴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問題的若干解釋》中對于雙方在簽訂預定協議之后對于合同條款無法協商一致應當退還定金的規定,變相限制了購房人的選擇權利,加重了購房人的責任,推卸了自己的義務。

  由于預約不可能窮盡本約中的一切條款,因而,雙方在簽訂本約時存在繼續磋商的空間。當雙方不能就某些條款達成一致意見,而該不能合意的條款又未在預約中事先約定。此時合同不能成立應屬正常,雙方均不構成違約。開發商要消費者承擔合同不能成立的全部責任,沒收對方的定金于法無據,于理不合。

  3、物業管理規定:物業公司將物業管理費、水電費捆綁收取,對拒絕繳納物業管理費的住戶,物業有權停水、停電。

  點評:水、電、氣的提供與使用的是業主與水、電、氣供應商之間形成的一種法律關系,在這點上,業主與物業公司沒有任何法律關系。因此,物業公司也無權實施停水、停電、停氣的行為。

  《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業主未按時交納物業管理費,說明業主沒有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規定的義務,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業主已交納水、電費,履行其義務,就應享有使用水、電的權利。這與物業管理服務是兩類法律關系,不能因業主沒有履行交納物業管理費的義務就剝奪其享有用水、用電的權利。該條款應視為無效。這種做法遠遠超出了法律規定的經營者權利和職責,屬嚴重的超范圍越權罰款。

  4、電信卡過期余額視為“自動放棄”。

  點評:電信卡是一種有價證券。它代表著購卡人與電信企業之間訂立的一種電信服務合同。其形式是證券,實質就是合同。因此,有關電信卡糾紛應適用《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于提供服務的規定。

  電信卡是分次履行的預付費合同。電信卡上標注的有效期是合同的履行期限。其特點是消費者先付費,后打電話;經營者先收費,后提供服務。在有效期內,通話可多次進行,每次通話單獨結算,并從卡內總金額中扣除,直到扣完為止。就持卡消費者而言,對于已享受的服務可從預付款中扣除相應費用;對于未享受的服務則無付費義務。

  合同履行期限屆滿,經營者提供服務的義務終止,卡中如有剩余金額,則要承擔返還義務。經營者隨意侵吞卡內余額構成不當得利。在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和消費者主動明示的情況下,經營者以格式條款推定他人“放棄號碼和所封存的余額”,是逃避自己義務、加重對方責任的做法。

  電信卡到期后服務的終止與卡內余額的歸屬是截然不同的兩個概念,卡內余額包含著電信運營商還未提供服務的對價,如果消費者要求退還,并愿意支付一定的手續費,電信運營商應扣除相應成本后歸還給消費者,或采取經消費者同意的其他方案。如果消費者愿意轉存,電信運營商應予同意,并不附帶顯失公平的限制條件。

  5、車險條款規定: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第三方不予賠付,被保險人應提起訴訟或仲裁。

  點評: 保險事故發生后,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予以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是保險人的法定義務。保險事故的發生屬于第三者責任的,被保險人也可以要求第三者進行賠償。選擇向誰要求賠償是被保險人的權利。但保險公司的上述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在取得賠償款或者保險金之前,必須先行向第三方索賠,限制了被保險人直接從保險人獲得保險賠償的權利;同時,強制被保險人提起訴訟,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訴訟自愿原則,加重了被保險人的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保險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6、車險條款規定:經保險人同意的,由被保險人支付第三者的搶救費、施救費、仲裁及訴訟費、律師費賠償的總數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

  點評:《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支付上述費用是保險人的法定義務,無需其事先同意。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已支付的費用在法定的最高限額內進行核定,但無權自定標準,減少其應承擔的金額。保險公司的上述規定不論被保險人支付的施救等費用是否必要合理,一律限定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遠遠低于法定的最高限額標準,違反了保險法的規定,實踐中將會損害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7、有線電視《用戶須知》規定:用戶必須按規定自覺向本臺繳納收視維護費,不得拖欠或拒付。1至3月份為年度收費時間,逾期三個月不交費者,切除信號,又需重新使用者,必須另行申報,繳納開通手續費50元。

  點評:合同行為系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中心要素,合同成立以要約、承諾兩個相互交叉的意思表示一致為要件。有線電視《用戶須知》規定的交費規則,其性質應為效力未定的單方規則。有線電視收視維護費是按月為單位收費的。有線電視信號經營者在未取得消費者同意的情況下,硬性規定消費者要在1至3月份交納全年的費用;同時消費者繳費遲緩,被切除信號后,必須繳納高額開通手續費;一年未交費,被吊銷戶頭;上述格式條款顯然是對消費者作出了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經營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責任的內容無效。

  8、宣傳海報:本店(商場)對促銷活動內容擁有最終解釋權。

  點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最終解釋權”很常見。一旦發生消費權益爭議,商家總以保留“最終解釋權”作為推卸責任的法寶和擋箭牌。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商業廣告的內容在某些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就構成合同條款。商家的“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作為合同前期的一個條款是有效的,但應具體分析。如商家提供合同后期的解釋屬于明顯推卸應負義務、加重消費者責任或是明顯違背了社會常識和大眾習慣,則應當認定其內容無效。

  9、消費場所告示:物品損壞高價甚至天價賠償。

  點評:(1)根據《民法通則》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所以,如果消費者將經營場所的物品損壞,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2)就賠償額度,《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恢復原狀主要適應于對財產損害程度較輕的情況,也就是財產的主要部分沒損壞,基本功能沒有受到大的影響,經過修理可以發揮原有功能。折價賠償是指被損壞的財產無法恢復原狀時,將原財產的價值折合成相應數量的人民幣給付受害人,以彌補受害人的財產損失。(3)消費者可以根據將物品損害的程度來選擇是恢復原狀還是折價賠償,如果適合折價賠償的情況,應當按照損害物品的現行市場價格減去折舊費所剩余的價值。上述告示的賠償規定實質上是顯失公平的格式條款,應視為提供物品服務的單位利用自己提供服務的優勢和消費者對其服務的依賴,單方規定高于市場價的賠償費用,獲得不當的經濟利益。

  10、攝影中心取件包裝袋上聲明:“如遇意外事故損壞或遺失膠卷,只賠同類同量膠卷,不負責其他損失”。

  點評:照片是以其特有的功能將特定的時間、人物、場景,真實、完整記錄并再現。照片是一種物質,又不僅僅是一種物質。照片是歷史的記載,具有珍藏、觀賞的價值,同時還具有人生的紀念意義。載有拍攝內容的膠卷不同于空白膠卷,特別是對于具有永久紀念意義的人生重大活動,當時的場景、人物和神態,具有時間性、真實性、珍貴性和不可再現性,是無法補救的,其精神上的意義即紀念意義是首要的。經營者損壞或遺失消費者欲沖印的膠卷,不僅直接造成了消費者的財產損失,而且也可能對消費者的精神造成了痛苦。經營者的上述聲明減輕了自身應當承擔的財產與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有悖于《民法通則》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精神,顯失公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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