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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流霞商標爭議未定 二鍋頭欲討回使用權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21日 14:33 中國消費者報

  中國消費者報 侯志鴻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醉流霞”商標的所有者北京二鍋頭酒業集團不得使用此商標,這惹怒了二鍋頭酒業集團。商標的所有者為什么沒有商標的使用權?法院的主要依據是,醉流霞公司與北京二鍋頭酒業集團分別于1998年和2002年簽訂的兩份協議。但二鍋頭集團卻認為這兩份協議不是簽約雙方的真實意思,并于近日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
,稱一定要討回“醉流霞”商標的使用權。

  醉流霞公司稱買斷商標使用權

  據悉,“醉流霞”商標由二鍋頭集團的前身北京大興酒廠于1990年正式注冊。2001年6月,經國家工商局商標局核準,該商標轉讓給二鍋頭集團。2003年1月,該商標又獲準轉讓給二鍋頭股份。

  但醉流霞公司稱,早于1998年6月26日與二鍋頭集團簽訂了關于“醉流霞”的商標使用協議書,醉流霞公司買斷“醉流霞”

  酒的產權。根據雙方約定,大興酒廠(二鍋頭酒業集團的前身)干部職工占有90%的股份,大興酒廠占有10%的股份,成立醉流霞商貿公司,買斷大興酒廠“醉流霞”酒的產權,永遠開發、永遠使用;大興酒廠今后不再使用“醉流霞”的注冊商標。2002年7月,雙方簽訂第二份協議,約定“醉流霞”酒由二鍋頭股份公司灌裝后向醉流霞公司供貨。

  協議簽訂后,醉流霞公司一直獨家使用醉流霞商標,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僅廣告費就投入了360余萬元,產品由原來的1個增至6個,銷售額增加到5000余萬元。

  但2004年3月中旬,二鍋頭股份單方面停止向醉流霞公司供貨,并向各經銷商大量發售“醉流霞”品牌系列酒,其間并未通知醉流霞公司,所以醉流霞公司訴至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醉流霞公司繼續享有“醉流霞”商標的獨占使用權,其主要依據為,該公司與北京二鍋頭酒業集團分別于1998年和2002年簽訂的兩份協議,北京市一中院在一審中認定這兩份協議是合法有效的。

  謎團:簽協議是迫于人情?

  “他們想分文不花,憑兩份無效的協議就要拿走我們經營多年的品牌!”二鍋頭酒業集團的一位負責人十分不滿地對記者說。二鍋頭酒業集團這名負責人認為,“醉流霞”所謂的“買斷”只是一紙空文,從來沒有掏過一分錢;“醉流霞”酒的生產、設計開發、經營等工作自始至今都是由“醉流霞”商標所有人二鍋頭酒業集團完成的,醉流霞商貿公司只是從1999年開始成為“醉流霞”酒的銷售商,并沒有投入實際的費用對品牌進行經營。

  但是,二鍋頭酒業集團當初怎么會通過協議將商標無償轉讓他人呢?知情人士稱,這還源于當年微妙的人事關系。二鍋頭酒業集團董事長程學昌說,醉流霞商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渭增在1988年1月至1998年6月15日期間一直擔任二鍋頭集團的廠長兼黨委書記。1998年6月15日,張渭增提拔本廠的程學昌、貢獻文分別任二鍋頭集團的法定代表人(廠長)、副廠長,而張渭增自己仍然任書記職務至2000年3月30日。1998年6月26日,張渭增命程學昌和貢獻文分別代表二鍋頭集團和當時還沒有成立的醉流霞酒業責任有限公司簽訂了訴訟中的“1998年6月26日協議書”。2002年7月16日,張渭增找到程學昌,讓程學昌再簽一份北京二鍋頭酒業集團與北京醉流霞商貿有限公司協議書,即第二份協議書,程學昌迫于個人感情,沒有經過職代會及領導班子討論同意,私下簽了這份協議。之后不久,職工得知后都極力反對,張渭增同意將2002年7月16日簽訂的協議書作廢,還當著集團現法定代表人張德菊的面把協議書撕了,說該份協議解除了。

  內幕:訂協議時公司未成立?

  記者見到這兩份協議書,令人感到奇怪的是,1998年6月26日簽訂的協議書中注明的甲方為“酒廠”,乙方為“醉流霞酒業責任有限公司”;但協議書中簽字蓋章處,甲方卻是北京二鍋頭酒業集團,乙方是北京醉流霞商貿有限公司。最初在協議上簽字代表甲、乙雙方簽字的分別是程學昌與貢獻文,二位都是協議一方的領導即二鍋頭酒廠的正、副廠長。

  而且,協議的簽訂日期是1998年6月26日。但是,記者卻從北京市工商局查詢了解到,北京醉流霞酒業責任有限公司當時并不存在,而是直至1999年4月才成立。

  “這兩份協議在合同文件上違反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屬無效協議。”著名知識產權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春田等在京的部分法學專家就此事進行了論證。

  劉春田教授等專家認為,北京醉流霞商貿有限公司在當時尚未成立,也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因而不可能從事民事法律行為。所以,張渭增以尚不存在的北京醉流霞商貿有限公司訂立合同,顯然是無效的。

  “如果勉強將1998年協議的當事人理解為1999年10月北京醉流霞商貿有限公司成立之后在合同中真正蓋章的雙方,合同自此時開始成立。”此案的代理律師姚惠娟對本報記者說,“但合同的甲方,即北京二鍋頭酒業集團,當時根本就不是‘醉流霞’商標的注冊權人;而且,張渭增與程學昌簽協議時從未得到國營北京大興酒廠的同意或授權委托,無權對‘醉流霞’商標實施任何處分行為。”

  此外,商標專用權的使用許可,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備案,“醉流霞”商標的注冊人北京大興酒廠沒有與北京醉流霞酒業責任有限公司簽訂過任何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更沒向商標管理機關進行過任何備案手續,所以協議無效。

  專家認為,由于在第二份協議中有:“根據原協議,醉流霞公司已買斷‘醉流霞’品牌所有權”之說也違背了現行法律規定,因第一份協議是無效協議,所以第二份協議買斷的陳訴也是虛假的、無效的。

  但是,北京醉流霞商貿有限公司卻堅持認為,二鍋頭酒業集團與醉流霞商貿公司簽訂的協議合法有效。“醉流霞”商標最后會落入誰家,這還有待北京高院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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